厦门沃尔玛延付租金未超30天 新业主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2011-12-30 台海网7140

  厦门沃尔玛与东方时代店新业主的租赁纠纷又有新进展。昨日,记者了解到,在思明区法院一审中败诉之后,厦门沃尔玛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目前已被立案,并将择日开庭。在上诉中,厦门沃尔玛提出,沃尔玛延付租金并未超过30天,因此,新业主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昨日,记者了解到,由于不服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沃尔玛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目前,上诉已被立案受理,并将择日开庭。

  沃尔玛在上诉中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新业主的原审反诉请求,支持沃尔玛的原审诉讼请求。

  沃尔玛一方在上诉状中提出,厦门沃尔玛系因租赁标的产权发生变更而延付2010年2月15日至5月14日租金,但延付租金并未超过30天,因此,新业主无权于2010年3月24日通知解除租赁合同。

  厦门沃尔玛方面称,暂且不论租赁标的产权发生变化这一事实,发生争议的租金期限,正好遇上春节法定假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若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据此,沃尔玛认定,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被通知解除合同之日止,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延付租金超过30天的标准。因此,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未成熟,新业主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是无效的。

  不过,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方面在接受采访时,对此依然信心满满,其董事长黄益辉表示,将继续应诉,而且相信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均非常恰当。

  由于在厦门东方时代店的经营中存在租赁纠纷,厦门沃尔玛和东方时代店的新业主 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就双方焦点争议的租赁合同解除问题,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因沃尔玛延期未付租金的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新鹭于2010年3月24日向沃尔玛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所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1

文章

714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