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加盟江西宝岛眼镜公司,而后在厦门开了加盟店,店名叫新宝岛眼镜,并用在户外广告上。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发现后,认为其略去“江西”二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是厦门宝岛公司的分店,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告上法院。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了两家宝岛眼镜公司之间的这场官司。
江西宝岛加盟店不能略“江西”二字?
原告厦门宝岛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各类光学眼镜、太阳眼镜、验光配镜仪器等。该公司在厦门开设了多家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0年1月22日,被告薛某秀在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设立了厦门市湖里区舒倍宝岛眼镜经营部,经营范围为零售眼镜。店面招牌上写有“宝岛眼镜公司”及“宝岛眼镜公司全国536店”,出售的眼镜盒、眼镜布上也标有“宝岛眼镜公司”。经查,该店其实是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加盟店,薛某秀2009年9月6日与江西宝岛公司签订加盟连锁协议,期限5年。
厦门市中院一审认为,企业的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宝岛眼镜”作为厦门宝岛公司的字号在厦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薛某秀隐去“江西”这一行政区划,“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极为明显,此行为侵害了厦门宝岛公司的合法权益。
随后,厦门中院判薛某秀立即停止在其店招、眼镜盒、眼镜布上突出使用“宝岛眼镜”字样,赔偿原告厦门宝岛公司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