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人集团147位债主起诉国家赔偿案未被受理仍在核实

   2012-03-06 每日经济新闻5450

  147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人集团)债权人起诉泰顺当地政府和公安局的案件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理由是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代理律师表示会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会向温州市中院递交第二份起诉状,要求政府公布立人集团2011年5月至10月的财务进出明细账。

  债权人质疑的焦点集中在资金链断裂前三个月的高息 “钓鱼式”集资、不破产意在先清偿公务员的债务。不过,债权人和代理律师没能提供公务员参与集资的收据。

  泰顺县政府未对上述言论做出回应,表示政府会全面掌控企业资产,继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3月15日债权申报登记结束后,还会花一段时间核对债务。届时会尽快公布资产债务状况,争取出台大部分债权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案件未被受理

  2月27日,147名立人集团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泰顺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对立人集团大规模吸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

  债权人代理律师之一张仁表示:“我们的诉求有两个:第一,根据《破产法》来处理这些债权;第二,要求采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诉讼理由有三:第一,立人集团集资13年,有固定的集资场所,距县公安局不超过200米,从未受到查处;第二,在立人集团即将崩盘前的三、四个月期间,默许其“钓鱼式”集资;第三,2011年10月31日至2012年2月3日,即立人宣布无力偿债到董顺生被采取强制刑事措施这段时间,县政府为立人自救保驾护航。

  受害债权人状告政府,要求国家赔偿,这在之前没有先例。张仁对《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表示:“《刑法》在1997年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而根据《宪法》第99条和第107条,地方政府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接到诉讼状后,温州中院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月2日,债权人代理律师之一林才红接到温州市中院立案庭庭长高兴兵电话,口头通知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林才红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应该出具书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他认为高兴兵口头通知不予受理是违法的,剥夺了原告上诉的权力。

  张仁表示,会向温州中院上诉,并向浙江省高院进行投诉举报。另外,还将向温州市中院起诉,要求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公布温州立人集团2011年5月至10月的财务进出明细账,追回立人集团在上述期间向个别债权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并将上述追回的款项依比例返回给原告。

  高兴兵没有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表示法院统一口径由办公室出具。

  诉讼状称:崩盘前高息集资

  2011年10月31日下午,立人集团召开董事会,宣布进行资产重组,将原向社会筹集的约20亿资金转为集团股份,并于11月1日起停止支付所融资金和利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危机的酿成绝非在一朝一夕。此前立人的资金链已有紧绷的迹象。据报道,据有关审计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士透露,立人集团债务危机苗头在2009年就出现,当时欠款已经达10亿多元,通过月息3分左右的高息勉强维持。

  在债权人状告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的诉讼状中,诉讼理由的第二条为:“在立人集团即将崩盘前的三四个月期间,默许其“钓鱼式”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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