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扬名广场十余业主提交起诉 要求吉之岛租金不变

   2012-04-17 珠江晚报6950

  吉之岛留下了,但部分业主与扬名、吉之岛的纠纷没有终止。扬名广场10多名业主,将扬名百货、扬名房产、吉之岛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原标准支付租金。昨日上午,香洲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两被告称:不应担责

  昨日开庭中,由业主构成的原告们,分别将扬名百货、扬名房产、恒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广东吉之岛珠海分公司列为被告。原告称,根据上一份与被告扬名公司签订的代理出租合同,最后一期的年租金标准为商铺销售价格的百分之十。但去年12月18日原合同截止后,被告给出的新租金标准显然不足该数(租金标准为年回报率税后7.01%,后每两年递增),双方也未续约。

  业主与扬名公司签订代理出租合同时的担保公司——恒昌公司代理人在庭上表示,他们是对合同存续期间的租金支付进行担保,而原告诉求则是从2011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显然不在其担保范围。吉之岛方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租金标准等诉求,是依据前述代理出租合同,而吉之岛并非这份合同的当事人。

  原告诉求:按原标准付租金

  昨日庭审中,扬名百货与扬名房产由同一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说,早在2001年,扬名广场正在建设时期,就已与吉之岛签订了租赁合同,2006年起,原告等向扬名房产购买了涉案商铺。吉之岛所在区域小业主与扬名公司及其他被告签订了出租代理合同。到期后,原告没有解除扬名与吉之岛之间的租赁合同。所以,去年12月18日以后,只能按之前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原合同在这期间依然对当事方有约束力,要求法院判令扬名和吉之岛按照原合同支付租金。

  在庭上,吉之岛方突然拿出新证据,即扬名与吉之岛签订的续约合同,该合同得到扬名广场业委会盖章授权。原告观看这份证据后,表示业委会此举超出了职权范围,也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所以存有异议。

  原告方表示不接受调解,法庭也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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