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经引发关注的“湘鄂情”与“湘鄂情怀”商标诉争案日前审结。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系“湘鄂情”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门店、店内用品、户外广告、官方网站均醒目地使用“湘鄂情怀”文字,构成对“湘鄂情”商标的侵犯。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的“湘鄂情”商标系一图形、文字及字母组合形成的服务商标,商标中的“湘鄂”两字系显著性较低的省级区划的简称,原告对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是对其整体体现的商标标识的专用权,而不应过窄地解释为对“湘鄂情”三字的专用权,而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是以“湘鄂情怀”为其字号和简称。其次,法院考虑原告在山东境内并无经营店面,而被告仅在山东境内经营,且主要店面在济南,两者的经营地域范围并不重合,不易构成混淆。再者,被告通过多年经营,已经使“湘鄂情怀”在其经营所在地特别是在济南形成了识别其餐饮服务的显著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