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

   2005-10-10 34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公司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迪康百货”)于2005年9月28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隆达公司”)因与迪康百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与鑫隆达公司签订了《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2004年7月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2004年7月20日本公司、迪康百货、鑫隆达公司签订了《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鑫隆达公司将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夫子池路的重庆世贸中心大厦的地下二层至地上八层共十层(含八层夹层)的房产(以下称“商场”)出租给本公司,租期20年,本公司向鑫隆达公司支付1.24亿元预付租金和500万元商场改装费。

  鑫隆达公司认为: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迪康百货存在违约行为。鑫隆达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公司及迪康百货提出解除上述合同。

  3、仲裁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鑫隆达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请求依法裁决迪康百货立即撤场;请求依法裁决迪康百货支付鑫隆达公司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1848.4万元及租赁费用72万元;请求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迪康百货承担。

  二、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正积极采取相关应诉措施,本公司及律师认为:迪康百货及本公司均履行了上述协议中应尽的义务,但是因本次仲裁刚被受理,公司目前难以评估该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仲裁申请书》

  2、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应诉通知书》

  3、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重庆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1

文章

348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