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物品被丢失赔偿五十元 “百大”赔偿规定遭质疑

   2005-10-11 2870
近日,市民许女士向本报反映,称9月30日她在赣州市百大超市购物时寄存的物品,不知怎么回事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弄丢了,该超市只依据“存包须知”的最高赔偿额50元进行赔偿。许女士认为,“百大”这一做法属“霸王条款”。

  据许女士所述,她9月30日晚前往百大超市购物,由于自己所带的是化妆品,怕被超市的工作人员误认为是百大超市的,所以就在超市门口寄存了,不想等她购物出来取时,她所寄存的物品却不见了。许女士说,当时工作人员答应她找一下,看是否遗漏,叫许女士隔日再去处理。10月1日,许女士前往超市欲得个答案,不想超市有关负责人告诉她,所遗漏的物品超市无法鉴定价值多少,所以只按百大超市的“存包须知”的规定赔偿。记者在“百大”存包处看到,“须知”上的第五条写道:如寄存物品丢失,本商场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元。许女士说,她价值400多元的化妆品被百大工作人员丢失了,就赔偿50元,这太不合情理了。

  10月6日,记者来到百大超市,该超市一负责人说,超市寄存物品是为顾客服务的,协助超市更好地管理,而许女士所丢失的物品,没有人看到,也无法确认她所丢失物品价值是多少,所以只好按照商场的规定:最高赔偿额50元。

  8日,记者又来到章贡区消费者协会了解百大超市“存包须知”上所注明的条款是否有依据,协会一女士明确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24条规定: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她说,作为商家、超市应当保证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超市应当确保寄存物品的安全性,对于超市自订的“存包须知”遗失不赔偿或者最高赔偿50元等规定,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没有法律依据,最高赔偿50元属“霸王条款”。对许女士丢失物品一事,有关部门现在正介入调查之中。(消息来源:赣州晚报 黄文生、见习记者 明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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