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货大楼与济南四海香公司诉讼公告

   2005-11-16 53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事项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公司之间诉讼事项的公告。近日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书》及与其相关的协议,要求本公司返还济南市泉城路268号的7.8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原地上建筑物并赔偿其违约金2691万元人民币。原定于2005年11月15日的开庭审理时间已相应推迟,现公司正积极应诉,一旦判决成立,将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自1997年12月至1999年4月,我公司先后代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加上向我公司的借款共计1855.5万元;2000年12月,我公司为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市经贸总公司代付银行借款及其相关利息145.9万元;另外,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他用途两次向我公司借款共计33万元;以上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欠我公司款项为2034.4万元。日前,我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我公司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765.8万元。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标签: 济南百货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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