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商中小股东状告董事会侵权 深交所证监局受理投诉

   2012-11-08 21世纪经济报道10310

  由数十名深国商中小股东发起的股东维权之战非但没平息,反而在加速升级。

  11月6日,近50名中小股东在深国商总部皇庭V酒店5楼会议室等待十个多小时后,深国商董事会终于将一份三页纸书面答复交到了维权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罢免临时议案提案的发起人周迪、黄小敏手中。

  深国商董事会认为,周迪提交的持股文件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无法确认,截至11月5日,周、黄二人持有*ST国商A股30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1.379%,不符合公司章程“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之规定。

  关于提案内容,深国商董事会认定,关于“提请深国商股东大会涉及投票事宜以后必须开通网络投票”的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形,不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罢免深国商董事会郑康豪、陈勇、邓维杰、张建民、陈小海董事”的议案,提案中的陈小海是职工代表选出的职工代表董事,其选举和更换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关于罢免深国商监事会刘晓红、张心亮、周丽娇监事”议案,提案中的周丽娇是职工代表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其选举或更换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11月7日下午,深国商维权股东选出了10名代表前往深交所、深圳证监局投诉举报,反驳深国商董事会《关于2012年深国商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书面答复》,认为临时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请求监管部门出面干预深国商董事会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侵权做法。

  7日晚18时08分,维权股东代表向本报记者发来短信,称“深交所、深圳证监局对投诉举报全部受理,我们刚从证监局出来”。

  投诉深国商

  11月7日午时,本报记者收到了一名维权股东发来的题为《向证监会、深交所投诉深国商之无耻行径》的电子邮件。

  邮件显示:“2012年11月2日,深国商股东周迪和黄小敏向深国商董秘曹剑递交了《关于2012年深国商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提案》,11月5日提供有关持股信息资料。2012年11月5日下午6时多,周迪在某嘈杂场合忽然接到自称是深国商证券事务代表的电话,称持股文件不能确认。11月6日晚,深国商董事会给予书面复函,复函称:国元证券(香港)提供的B股月结单和持股证明居然无法确认,其依据居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那么我们要问监管和管理部门:股东持股的证明居然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不是匪夷所思?深国商的这个依据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上市公司都到截止日截止时间回复不符合要求,(号称经董事会研究,经律师审核)那么有什么提案可以交股东会表决呢?我们散户如何维权?”

  针对深国商董事会对周迪457万股B股真实股东身份确认方式,律师出身的深国商股东李奇颍先生曾向公司董秘曹剑质问:“董事会无法确认B股股东真实身份,在通知周迪时为什么不及时通知?为什么非等到下班时间后才通知?这样做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造成不可逆转的事实,导致周迪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为临时议案提交设置障碍。”

  据深国商《公司章程》五十三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增加临时议案提案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单独或合并持股股东必须持有总股本3%以上的股份,二是,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议案书面提交给股东大会召集人。

  深国商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11月15日召开,因此,周、黄二位股东必须在11月5日前提交临时议案,同时证明自己合并持有的股权数量达总股本3%以上,否则就丧失了临时议案提案资格。

  对此,周迪向记者表示,“本次议案股东在事前与曹剑沟通过并经过了修改,曹剑明白我们的诉求:第一是方便股东行使权力,开通网络投票。第二是我们完全不信任公司董事会,要求改选。董秘应当帮助股东形成议案,而非故意设置陷阱和障碍。”

  深国商董事会对457万股股权不予确认,这令已向公司提供了国元证券(香港)提供的B股月结单的周迪大为光火。

  为弥补这一闪失,周迪于11月6日一大早就向深国商发送国元证券(香港)加盖印章的关于其持有457万深国商B股的持股证明。然而,深国商董事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对周迪的实际持有深国商股权数量予以追认,深国商董事会在复函中要求周迪补充有关程序,由香港地区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盖章转递至公司。

  如此一来,周迪如要按照要补充相关手续,别说增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弄不好在所有资料补齐后,深国商将于11月15日召开的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或许早就谢幕了。

  那么,深国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不予确认周迪拥有457万B股深国商股权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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