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怡景中心城)、刘伟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置业者刘村水等购铺款及违约金共计158万余元。
花巨款买铺“打了水漂”
香港居民刘村水、刘华称:2010年12月,他们通过广告、现场工作人员和美联物业的鼓动,与怡景中心城签订购铺意向书,支付了55万元定金,后又被误导与刘伟宏、刘尔纲和乐高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业务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他们按约向美联物业支付银行本票港币548.1万余元。但合同履行期限已过,刘伟宏等既未促成保怡物业与他们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也未依约返还购铺款和违约金。
舆论压力下开始退款
2012年2月中旬,深圳商报深度报道揭露怡景中心城公司违规售铺及事件始末。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开始向与刘村水有着同样遭遇的大批置业者陆续退还总计超过1亿元的购铺款项。
多数置业者为早日拿回巨额购铺金,在怡景中心城和刘伟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弃对违约金和逾期贷款利息的追讨。
为索赔对簿公堂
刘村水两人则因事先约定的违约金高达20%,与刘伟宏产生严重分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将怡景中心城、刘伟宏、刘尔纲以及商铺销售代理美联物业、新怡景商业中心的所有权人保怡物业一并告上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该委托及保证合同纠纷案。
面对诉讼,怡景中心城和刘伟宏辩称,怡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向福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于2007年8月核发给保怡物业的新怡景商业中心的房产证及设定在该房产的抵押权登记,要求重新核发房地产证。上述行政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决定了谁才是新怡景商业中心的真正业主。在该审理结果出来前,刘村水的诉讼案应予中止审理。
美联物业和保怡物业也作出了答辩。保怡物业还拿出《深圳商报》刊登的“新怡景商业中心商铺未办理分割分证即流通销售属违规”的深度报道,及其对刘伟宏的侵权诉讼等多项证据,当庭指刘伟宏侵占新怡景商业中心,力证自己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法院判还款并付违约金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村水等除支付55万元购铺款外,监管在美联物业处的银行本票虽未实际支付给怡景中心城等,但属于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为518.7万元而非55万元。在双方交易无法最终达成等情况下,双方的预约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刘村水等购买的商铺收益归属于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无论刘伟宏等是否给予过租金收益承诺,两原告均无权再主张或界定为损失。
同时,福田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刘尔纲、美联物业和保怡物业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理由具体为:刘尔纲未在合同上签字;美联物业虽与原告签署过居间服务确认函,但未能促成两原告购买商铺;保怡物业虽为商铺所有权人,但无证据证明参与了该案交易。
法院对刘伟宏等辩称应“先行中止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无论他们是否为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均不影响该案违约责任的成立,其违约原因在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全控制所有权人股权,促成原告与合法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
综上,福田法院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判决:怡景中心城和刘伟宏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村水、刘华购铺款55万元,连带支付违约金共计103.7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
原告刘村水的代理律师林燕青表示,一审法院多次对该案进行调解。但怡景中心城和刘伟宏除了采取“拖”字诀,缺乏调解诚意,且至今仍空口许诺“还会把商铺卖给刘村水等人”。目前原告方静待刘伟宏方上诉。从双方合同中关于20%的违约金约定明确、法律依据充分等情况看,即使该案进入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