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乐侵权 北京翠微物美等企业被处万元罚款

   2006-01-18 4310
在经营性场所播放音乐作品,未交纳使用费,4家企业被音著协举报要求查处———

  全国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行政处罚案昨天成功办结,北京翠微大厦等3家单位接受了万元的罚款。这是记者今天上午获悉的。

  经执法人员调查,自2005年6月份以来,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店、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在其所属的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奔跑》、《想唱就唱》、《哎呀》等音乐作品。

  市版权局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结合相关单位的侵权行为、情节及整改态度,决定给予上述单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罚款1万元到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后,北京翠微大厦等3家单位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表示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管理,杜绝未经许可侵权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违法行为。

  新闻背景

  据了解,大型商厦播放背景音乐涉嫌侵权被行政立案调查,在全国尚属首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2005年向北京市版权局投诉旺市百利超市、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店等4家企业侵权使用了该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请求北京市版权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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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音乐,是为营造一定环境氛围而播放的音乐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在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即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法制晚报)
标签: 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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