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拉科斯特公司是国际知名品牌鳄鱼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2004年初,拉科斯特公司发现世贸广场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仿冒该公司鳄鱼图形商标的休闲鞋、钱夹、腰带、公文包等产品,遂于2004年9月13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世贸广场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3万余元。对于一审结果,世贸广场表示异议并于随后提出上诉。
据上诉方世贸广场称,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系(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鳄鱼)的“卡帝乐”鳄鱼品牌。拉科斯特公司与新加坡鳄鱼于1983年签订过有关使用鳄鱼商标的协议,认定双方各自徽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至混淆,因此新加坡鳄鱼品牌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品牌存在长期并存的事实,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标标示商品来源造成误认,世贸广场已经对此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世贸广场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上的鳄鱼图形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单条鳄鱼图形商标主要是朝向不同,其余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有关朝向问题在实际使用中不会成为影响相关公众对商标认读和记忆的因素,因此该案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从新加坡鳄鱼与拉科斯特公司于1983年达成的协议看,该协议包括的地域并不包含中国大陆地区,拉科斯特公司具有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经济权利,拉科斯特公司与新加坡鳄鱼认可该两公司的徽标可不至混淆,是该两家公司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拉科斯特公司在该和解地域范围以外提出针对第三方的诉讼,并不违背诚实信用,世贸广场作为一家大型商场,对于该商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合法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该案二审期间,新加坡鳄鱼、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曾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后被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史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