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收购华润集团旗下南宁华润中心项目55%权益

   2012-12-02 观点地产5090

  I.收购华润旗下位於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项物业项目55%权益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无条件地同意收购及卖方已无条件地同意出售待售股份,代表海宇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现金港币21.17亿元。海宇为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为所持有之南宁华润中心项目之55%间接权益,南宁华润中心项目位於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价港币21.17亿元须以现金支付,金额乃本公司与卖方经公平磋商後达致,并参考卖方应占目标集团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经调整合并资产净值之权益约港币22.284亿元後厘定。代价较目标集团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应占经调整合并资产净值折让约5.0%。

  代价将由本公司於完成日期起计六个月内以现金支付。本公司将对完成日期起至本公司悉数支付日期止(包括首尾两日)之未付代价支付利息,利率为一般商业利率,即三个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加190个基点。本公司将以内部资源支付代价。

  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之关连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卖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之含义,卖方与华润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订立买卖协议因而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鉴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规定就收购事项而言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此,收购事项作为一项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14A.47条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II.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本集团於其日常业务过程中就其物业组合订立租赁及许用安排,据此,本集团成员公司出租物业予华润集团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由於本集团预期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将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继续,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与华润已订立租赁及许用框架协议,规管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之主要条款。

  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华润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华润集团的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与华润集团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订立之租赁及许用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根据租赁及许用安排之年度上限计算本公司适用之百分比率概无超过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述之5%,故此租赁及许用安排(为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华润置地:收购华润集团旗下南宁市一项物业项目55%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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