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6-02-09 8210
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商业城 股票代码:6003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三新文明一路七巷六号二楼 通讯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文明一路七巷六号二楼 邮政编码:516003 联系电话:2909892 三、股份变动性质:法院司法拍卖增加 四、签署日期:2006年1月22 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增加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商业城集团、出让方:指沈阳商业城(集团) 商业城或上市公司:指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受让方:指通过本次司法拍卖获得商业城国有法人股的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持股变动: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6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1100万股国有法人股,交由辽宁诚大拍卖有限公司以2.71元/股拍卖给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惠州市江北三新文明一路七巷六号二楼 注册资本:4380万元 法人证书登记号:4413002001676 组织机构代码:71220244-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销售日用百货、文具、皮具、电器、汽车零配件、工艺美术品。 经营期限: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至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4130271220244 通讯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文明一路七巷六号二楼 邮政编码:516003 联系电话:2909892 二、实际控制人说明 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刘占雄------出资肆仟零捌拾万元,占93.15% 张秋玲------出资叁佰万元,占6.85% 三、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情况介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刘占雄 董事长 442501560317001 中国 广东惠州 无 张秋玲 总经理 441302790821662 中国 广东惠州 无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因沈阳商业城(集团)与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3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10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3月23日至2006年3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6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0万股,交由辽宁诚大拍卖有限公司以2.71元/股拍卖给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商业城的持股数为1100万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6.17%),为商业城第四大股东。 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商业城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对商业城集团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商业城利益的情形。 本次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签署前六个月,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其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商业城股票。 第五章 备查文件 拍卖成交确认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惠州市惠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雄 签署日期:2006年 1 月22 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商业城 股票代码:6003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麦地路35号南湖花园A2幢十层A号房 通讯地址:惠州市麦地路35号南湖花园A2幢十层A号房 邮政编码:516001 联系电话:2189606 三、股份变动性质:法院司法拍卖增加 四、签署日期:2006年 1 月22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 235万 股。 (四)本次股份增加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商业城集团、出让方:指沈阳商业城(集团) 商业城或上市公司:指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受让方:指通过本次司法拍卖获得商业城国有法人股的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持股变动: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0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50万股,交由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以1.53元/股拍卖给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民事裁定书》: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法执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惠州市麦地路35号南湖花园A2幢十层A号房 注册资本:4500万元 法人证书登记号:4413002002928 组织机构代码:74297817-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实业;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441302742978171 通讯地址:惠州市麦地路35号南湖花园A2幢十层A号房 邮政编码:516001 联系电话:2189606 二、实际控制人说明 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张瑜红------出资叁仟壹佰万元,占68.89% 肖美容------出资壹仟肆佰万元,占31.11% 三、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情况介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张瑜红 董事长 442501196612261020 中国 广东惠州 无 肖美容 总经理 442501370319102 中国 广东惠州 无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商业城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北站支行借款2810万元到期无力归还,该银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商业城国有法人股115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0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50万股,交由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以1.53元/股拍卖给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沈法执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所拍卖的股票归买受人所有。目前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商业城的持股数为1385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7.77 %),为商业城第三大股东。 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商业城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对商业城集团提供担保,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损害商业城利益的情形。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签署前六个月,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2月3日通过司法拍卖竞得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商业城国有法人股235万股,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商业城股票。 第五章 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法执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瑜红 签署日期:200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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