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在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方面存在5大问题

   2006-02-15 1042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然而,近日,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查了常州市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的14家药店,发现少数药店还存在一些问题。

  5个共性问题

  检查发现,有些零售药店存在5个问题:

  一是个别药店药师或营业员不清楚规定的几大类处方药品目录,应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放在开架柜台上销售;

  二是部分药店还存在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三是有的药店未启用新的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

  四是少数药店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填写不够规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却在登记销售;

  五是部分药店没有“药师暂时离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告示牌。

  三类禁售、凭处方销售和登记销售的药品

  药监局强调,根据国家和省药监部门的规定,药品分为禁止在零售药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及可以凭病历或登记销售几类。

  禁止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有: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有: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禁售药品以外的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可以凭病历或登记销售的药品有:除上述二类以外的处方药,可暂时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也可销售,但必须做好销售登记记录,如买药者的一般情况、联系方式等,并告知买药者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服用注意点等。

  药监部门将严查违规药店

  针对一些药店在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编印了一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知识问答》,将对药店营业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药监部门将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者严肃处理。

  (常州龙网 周家鸣 蒋爱花 张建国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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