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越秀区内某百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厂家收取了管理费、广告费、促销费、周年店庆费、烫裤费及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统称“进场费”)共计3000多万元,减去支付给广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1200多万元后,按差额计缴营业税。市地税稽查部门根据税法规定要求该百货公司就收取的“进场费”全额补缴税费7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3万元。
广州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全额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税率为5%。(消息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