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维也纳酒店互掐 总部称两家酒店档次不同不违约

   2013-01-31 深圳晚报4780

  1月23日、25日,本报连续报道了龙岗区平湖街道两个相隔不到一公里的“维也纳”对掐事件,近日,维也纳集团总部的负责人联系本报,表示涉事酒店为低端经济型的“维也纳3好酒店”,是旗下4个子品牌之一。另一家加盟店定位于中高端的维也纳国际酒店,两家酒店不同档次,服务于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相互补充。对于涉事酒店名称的变更和股权的转让,维也纳集团回应称,这都是门店总经理和委托律师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

  维也纳总部:两家酒店不同档次 服务于不同目标客户群体

  1月28日,维也纳酒店集团总部的一名负责人向本报发来公函,提出对此事的7点回复。回复称,维也纳酒店集团有4个子品牌,分别为维纳斯酒店(五星),维也纳国际酒店(介于四星至五星),维也纳酒店(约三星),维也纳3好酒店(低端经济型)。不同类别品牌硬、软件设施、价格体系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同档次品牌服务不同目标客户群体。

  维也纳集团称自己开设的酒店中,上诉4种品牌酒店开在相隔不远处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同类别的酒店设置完全基于市场需求而定,而不是特别针对加盟商。如维也纳集团在深圳市新洲三街的维也纳国际酒店及维也纳3好酒店,如民治大道的维也纳酒店与维也纳3好酒店,都开在一起,并分别保持95%以上的市场出租率。

  维也纳集团称根据加盟合同约定,涉事的顺平达公司加盟的酒店品牌为维也纳国际酒店,(按维也纳国际酒店标准装修,试运行期间宣传名暂定为维也纳酒店平湖店),属于其公司中高端酒店品牌。加盟业主在促销期低价行为是业主个人行为。此外,该加盟商未按《加盟管理合同》约定的维也纳国际酒店品牌标准去装修和经营,已属严重违约。

  维也纳集团与顺平达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在3公里范围内不开同类别的维也纳酒店”。而加盟商的诉求是不允许开任何类别的维也纳酒店(包括维也纳酒店、维也纳3好酒店),“这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我们无法满足该加盟商的不合理要求。”

  而位于平湖广场的则是维也纳3好酒店。至于该店的招牌从“维也纳3好酒店”变成“维也纳酒店”,维也纳集团认为是门店基于个人利益私自更改的个人行为,“公司已经对该店总经理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坚决维护加盟商权益及利益。”“对管理中存在的疏忽与失误,我们深表歉意。”

  此前维也纳集团委托的外部律师曾就事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应,维也纳集团不认同此前委托律师的回应,他们特别指出:“关于事件中我方委托的律师的观点和言论,不符合我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及文化,不代表我公司主张……我司观点是以不同品牌进行区隔,作为仲裁依据,对股权的转让做法纯属律师为打赢官司而作出的个人业务行为。”

  加盟商:将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徐波是加盟方顺平达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他表示,对于维也纳酒店集团提出的旗下存在4个子品牌一事,早已知晓,也明白4类酒店的差异,但他也指出“对掐”的酒店“一开始虽然打着‘维也纳3好酒店’的牌子,但内部的装修和酒店用品都存在明显的‘维也纳’标识,对外宣传也在用‘维也纳酒店’这个名称,最后,还直接改为‘维也纳酒店’。”徐波说,“招牌挂了半年,为何一直没有进行处理。”

  徐波表示,自己所在公司作为加盟商,向维也纳酒店交了加盟费和管理费,当然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更何况,这件事情经过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认定了维也纳酒店方面的违约,那就要按法律办事。徐波认为,按照合同规定,加盟商应当享受“区域保护”,“在3公里范围内都不能让带有‘维也纳’字样的酒店出现。” 他还表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也纳酒店集团表示,平湖广场店招牌从“维也纳3好酒店”变成“维也纳酒店”,是门店经理基于个人利益私自更改的个人行为,违规挂了3个月,公司已经对该店总经理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已经责令其完成了整改。维也纳集团还强调,加盟合同里关于“区域保护”的条款是——“3公里范围内不开同类别维也纳酒店”,是“同类别”的维也纳酒店,而非“含有维也纳品牌类别的任何酒店”,加盟商的行为完全是将维也纳酒店集团一个子品牌等同于维也纳所有品牌,这是他们所不允许的。他们同时回应称: “从我们最开始的动机、品牌规划,都不存在公司要损害加盟商利益的事情” “我们守护诚信像守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也一直秉承诚信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与合作商共成长”。他们表示将积极解决此事,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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