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遭遇三起法律诉讼并败诉

   2013-03-13 人民网江苏视窗3140

  3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欧尚超市在宁遭遇多起法律诉讼。

  案例显示,欧尚超市南京江宁店销售过期食品,被诉至法院并败诉。据了解,类似诉讼在欧尚超市南京江宁店已经发生三起。

  此外,欧尚超市南京应天西路店存在进口食品中文标示不全等问题被诉至法院。不过,在该诉讼中,原告败诉。法院方面称,消费者过度维权不予法律支持。

  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过期火腿肠

  3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典型案例显示,2012年5月1日,原告孙某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处购买了15包“玉兔牌”香肠,其中有14包超过了保质期,涉及销售金额为558.6元。因欧尚超市江宁店表示只退不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十倍赔偿金5586元。

  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赔偿原告孙某5586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表示,欧尚超市江宁店已经发生三起因食品过期被诉讼至法院的类似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表示,食品安全涉及大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此案的判决,给经营者以处罚,给消费者以警醒。

  法院提醒:过度维权不予法律支持

  3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个典型案例显示,欧尚超市南京应天西路店因销售未标明中文生产日期的进口食品被诉至法院。

  据了解,2012年10月29日,原告汪某在南京欧尚超市应天西路店花费672.8元购买了27瓶星巴克咖啡,发现其包装上无中文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而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都有中文标示。汪某随后询问销售人员,被告知保质日期见瓶身,但上面均是英文,原告无法看懂,为维护合法权益,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退还购物款672.8元并赔偿商品十倍货款6728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汪某在欧尚超市应天西路店花费625元购买了25瓶星巴克咖啡(香草),花费47.8元购买了2瓶星巴克咖啡(摩卡),两者所贴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文部分载明了包括保质期在内的产品相关信息,不过,未标明生产日期。但是进口商北京四海致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该部分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之一四海致祥公司对其后续进口的星巴克咖啡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进行了整改,标示了生产日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表示,消费者维权行为值得肯定,但是在维权过程中,出现过度维权的行为不受法律支持。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2

文章

314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