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认定珠海恒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珠海市前山人民西路南、翠前路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用地。
该地块位于前山人民西路南、翠前路东侧,土地面积为36402.85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属于出让形式,批准为住宅、商业用途。
珠海珠海国土资源局称,珠海恒福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后,一直未动工开发。经核实,地块闲置时间自2011年7月15日起算,但由于该地块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因此不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
据悉,这也是珠海自2012年11月实施《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来第一宗宗闲置土地的认定。
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目前要继续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珠海恒福投资有限公司有六种解决方式。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国土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前款第二项处置方式只适用于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