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2006-05-19 87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起诉我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其借款及其利息事宜(具体情况详见2005年12月15日、2006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日前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其中(2005)济民四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223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对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4万元由我公司负担。

(2005)济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58万元。

  二、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3.6万元由我公司、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标签: 济南百货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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