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遭侵权者指摘 称其本身就是驰名商标山寨版

   2013-04-25 第一财经日报5750

  珠宝品牌“周六福”近来不太安宁。两度被侵权后其将使用自己品牌的“周百福”和张某告上法庭,而两名被告却一同反指“周六福”本身就是驰名商标“周大福”和“六福”的山寨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2012年广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民事案例。其中,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周六福公司”)诉张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榜上有名。

  案件的源头起于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某金行个体工商户张某开设的金饰店,商铺招牌名为“周六福珠宝”。周六福公司发现张某在其店面招牌、商品的保证单、包装袋上使用“周六福”汉字标识后认为,张某侵害了其“周六福”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特有名称”是指商品名称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的名称。

  原审法院认为,“周六福”是周六福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周六福公司要求张某立即停止针对周六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所“擅自使用”的品牌“周六福”本身就是个“山寨版”。

  张某指出,“周六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实质是驰名商标“周大福”和“六福”的“山寨版”,是近几年来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等不正当方式制造出来的假冒名牌。正是基于“周六福”与上述驰名商标的极大相似性和不具备显著性,国家商标局一直以来对有关周六福系列商标申请均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这正是“周六福”未能注册商标的真正原因。

  张某还认为,在香港以“周六福”冠名注册的公司有十八家之多,该字号也非周六福公司特有。

  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周六福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些由行业协会或媒体颁发的获奖证明,但张某指出,这些获奖证书是原告花钱买来的。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认定一个商品是否知名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获奖、荣誉是其中一个参考因素,而即便不考虑该因素,综合考虑周六福公司对“周六福”珠宝商品的宣传时间、范围及力度,“周六福”珠宝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周六福珠宝”作为知名商品被他人仿冒使用的事实,足以认定周六福公司的“周六福珠宝”是知名商品。

  而对于张某所主张的周六福公司“周六福珠宝”的“山寨”本质问题,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书,“周六福 ZHOU LIU FU”商标与“周大福”、“六福”、“六福及图”等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二审法院对张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广州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周百福公司”)是周六福公司维权案件中的另一被告。该案的判决书中称,周百福公司未经授权贸然使用了与其字号不一致的“周六福珠宝”作为招牌。客观上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起案件,维护自身品牌的周六福公司均获胜诉。

  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昨天向包括《第一财经日报》在内的媒体表示,“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不断使用、宣传和维权过程中强化“周六福”标识,该标识已具备显著特征,且“周六福 ZHOU LIU FU”商标经过该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其他商标存在差异,各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呈现持续大幅增长的局面。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介绍,2012年,广州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226件,同比增长61.94%,而在2010年和2011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增长32.30%和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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