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亿资金或打水漂 SOHO中国上海继续拿地未雨绸缪

   2013-04-27 中国经营报5030

  4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复星诉SOHO中国、上海证大、绿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SOHO中国、上海证大、绿城在“外滩8-1地块”项目(以下简称“外滩地王”)上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宣布判决后15日内外滩地王的股权将恢复至转让前。

  这也就意味着,在付出了40亿元的资金以及近16个月的时间后,SOHO中国将很有可能在外滩地王项目无功而返。

  24日判决宣告后,SOHO中国、上海证大、绿城随即发表联合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表示将上诉,这也意味着已经持续了近两年的外滩地王之争恐怕又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

  复星初战告捷

  一审复星初战告捷,复星和证大之间的“母协议”,被认为是决定上述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而所谓的“母协议”,即复星与证大早在2010年4月签署的一份《合作投资协议》。根据这个“母协议”,“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复星方面认为,SOHO中国受让股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复星的同意,对此,复星要求法院判决SOHO与证大及绿城之间的转让外滩项目的协议无效。

  而一审中,法院也认可了这份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记者手中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交易前海之门公司(“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的原有股权结构实际由三方核心利益集团构成,即复星持有50%,证大持有40%,绿城持有10%,复星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权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大和绿城在项目交易中曾联合发函询问复星是否决定购买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证大公司、绿城公司明知法律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履行条件和法律地位。

  但证大公司和绿城公司并未据此继续执行相关股东优先购买的法定程序,而是有悖于海之门公司的章程、合作协议等有关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购买的特别约定,完全规避了法律赋予原告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要件,客观上确实剥夺了复星对于海之门公司另外5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还认为,证大公司和绿城公司实施上述交易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绿城、证大、SOHO中国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关于间接收购上海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8-1)地块项目50%权益之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协议无效。

  “正是这份复星与证大之间的协议,为日后的纠纷提供了一个索寻依据的母本。”上海某地产律师表示,在收购海之门项目中,SOHO中国为此交易特别设计了一个交易结构——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上级公司股权,并剥离这些上级公司的资产,使其成为仅拥有目标公司权益的壳公司,其用意是绕开复星在目标公司内的优先认购权。如果判例上支持这样的恶意行为,其他公司都可以效仿,从而架空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规定,违背立法精神。

  颇具有戏剧意味的是,据记者了解,最初的这个约定本是证大方面提出来的,目的是担心复星转让合资公司股权给别人,给证大带来“不速之客”;谁料两年之后,却是另一番景象,证大不堪资金压力退场,SOHO中国的突然登船却让复星如鲠在喉。

  24日一审判决当天,SOHO中国、绿城、证大三方随即发表联合声明,三家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都表示将提起上诉。

  SOHO中国损失颇大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24日还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中表示,“我们坚信法律的公正,我们三方(SOHO、证大和绿城)决定提起上诉,直到正义得到伸张。”

  而复星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一审判决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易行为依法判决无效,复星认为本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如果被告方上诉,复星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眼下随着SOHO中国、证大、绿城的上诉,已经持续了近两年的外滩地王之争恐怕又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

  法律专家表示,先不管外滩地王纷争的具体事实,单从SOHO中国、证大、绿城声明上来看,声明呼吁审判回到真正的法治轨道上的表述方式,明显指责法院存在不公平,在法律人士眼中这是一种主观“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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