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王与阿迪达斯商标案和解成谜 阿迪王换新装出发

   2013-05-08 晋江经济报10000

  步入5月,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再次成为公众与媒体关注的焦点。这边双方和解的消息才刚传出,那边便又有人站出来否认。

  是场外和解,还是官司继续?这原本颇为简单的选择题,如今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答案难产。

  无论结果如何,对于本土体育用品产业来说,从双方的官司纠葛中可以学习的东西有很多。

  事件回顾

  2008年8月 阿迪达斯以阿迪王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把阿迪王公司、营口个体业主郭某告上法院。

  营口个体业主郭某2006年与阿迪王东北分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经营阿迪王专卖店。阿迪达斯认为其悬挂的标有“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标识,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这其中,因涉及管辖权异议、商标构成近似,该案在营口、大连、北京三地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再次被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7月21日 阿迪达斯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2012年3月15日 阿迪达斯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商评委认为,“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号权。但阿迪达斯认为,公司早已投入大量资金就其“Adidas”、“阿迪达斯”等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应对上述商标加强保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2年5月3日 阿迪王公司向旗下代理商、加盟商发函:关于我司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纠纷一事,最终于日前以和解形式宣告结束。该公司不再使用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可使用“Adivon”。

  2012年5月4日 《新京报》消息,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公司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和解协议并未最终确定。阿迪达斯相关负责人不便就此案进行更多评论。

  “和解”成疑

  5月3日,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向旗下代理商、加盟商发出了名为《关于商标及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的函书:关于我司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纠纷一事,多年来,双方走过了不少法律程序均未有圆满的结果,双方出于各自企业长远发展考虑,最终于日前以和解形式宣告结束。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阿迪王公司与阿迪达斯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

  针对这一协议,记者向阿迪王公司相关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证实了阿迪达斯与阿迪王达成和解的事实,称:“法院的裁定书已经下来。”但基于双方保密协定,协议内容不得公开。

  不过,在5月3日阿迪王公司发给各级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关于商标使用通知函中,已经以书面形式就商标使用、企业名称使用、库存成品、终端店铺形象规范等几个方面清楚阐述了Adivon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这其中特别指出,“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是经政府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并注册的企业,可以合法使用。阿迪王公司则依法享有“Adivon”等商标及“阿迪王”企业名称权。

  而商标使用通知函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这一协议,主要是针对新生产的产品、新开店面和重新装修的店面。“4月7日之前,原有的产品和已开的店面(未重新装修的)仍然可以继续使用阿迪王的商标及LOGO,有四年的缓冲期。”

  这也意味着,阿迪王公司原有的产品可继续销售,此前的库存成品及相关配套只要于2017年4月6日之前以正常价格销售完毕,不会被强制下架,原有店面也可继续正常经营;此前已经存在的店铺形象装修可根据代理商合同及加盟合同期限规定继续使用至2017年4月6日止。

  据知情人士透露,和解协议还写明,阿迪王公司还有权在世界范围内注册并使用“Adivon”网络域名和所有商品、服务类别的“Adivon”商标,包括与此相近似的网络域名和商标(与“Adidas”相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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