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称,2005年5月8日23时许,他在工作途中到望京超市门前停车场取自行车,但被超市的经理及员工怀疑成偷车人员,遭到两人殴打,经鉴定造成了偏重轻微伤,两人的行为给自己带来名誉和精神上的损失。
陈某认为:超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俩员工应赔礼道歉。
超市方面辩称,员工值班时发现陈某有偷车嫌疑,陈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摔倒受伤,并非超市员工打伤的,超市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超市员工在值班期间发现本单位车辆发生被盗可能,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本属正当,但其行为应以维护本单位财产安全并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记者田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