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经营8年的“麦肯基餐厅”遭商标持有人状告侵权

   2013-06-05 南方日报4310

  老林家的麦肯基餐厅在厚街开店8年都没官司,却没想到去年底,“麦肯基”商标持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老林告上法庭。

  最近,法院一审判决老林败诉,赔偿对方10万元。这让老林很不服气,在他看来,其开餐厅在前,对方注册商标在后,自己理应不属于侵权。眼下,老林已准备好材料,准备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营8年的麦肯基餐厅突遭索赔

  2004年12月,年近50岁的林先生向工商部门注册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一路正常经营至今。

  让林先生没想到的是,数年后,有人申请了“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还把自己告上法院。

  2012年12月,“麦肯基”系列商标持有人何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林先生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何在起诉书上称,2006年至2009年期间,其通过申请先后获得一只公鸡形象、大写汉语拼音MAIKENJI、MCK、麦肯基、麦肯基加大写汉语拼音等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何称,他的注册商标“麦肯基”核定服务范围为快餐馆、餐厅等,曾在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播出广告。经多年发展,该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在广东、山东、河南、湖南、内蒙古等全国多个省份均设有加盟店,声名远播。但林先生未经其许可,长期在厚街镇经营一家250平方米左右的麦肯基餐厅,肆意销售外包装假冒“麦肯基”注册商标的食品,如汉堡包、薯条、炸鸡、饮料、中式蒸饭等;同时,该餐厅的牌匾、广告宣传、送餐单、装饰图案等也假冒了“麦肯基”的注册商标。

  何先生认为,餐厅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该品牌形象,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店面牌匾、销售商品及广告宣传上使用侵犯“麦肯基”注册商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为此支出的公证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万多元。

  反诉商标侵犯企业名称权未获支持

  接到诉状的林先生很不服气,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何先生的“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

  林先生称,他在2004年12月就注册个体企业“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但何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在2007年12月和2009年1月将其已经合法登记在先的“麦肯基”字号注册成为“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其行为已侵犯林先生经营的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权利。

  见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法官在庭审期间就双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展开详细调查。

  法官认为,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门口摆放的公鸡公仔及点餐单上印制的公鸡形象及相关字样与何先生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基本形象一致,仅有细微差别。而餐厅在门面及包装物上使用的其他各类标识也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尽管餐厅老板林先生辩称该使用行为系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但根据法官调查,林先生并未按照相关法规就企业名称简化一事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另一方面,餐厅所使用的“麦肯基国际连锁店”字样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而系不规范使用。

  法官认为,在何先生已经取得相关商标专用权后,林先生不规范或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已形成对“麦肯基”字样的突出使用,构成侵权行为。

  但鉴于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系林先生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成立,依法享有其企业的名称权,该西餐厅登记成立时,何先生尚未取得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西餐厅并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仅是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并未规范使用导致侵权,故何先生要求判令林先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麦肯基”字样并无依据,但林先生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麦肯基”字样的行为。

  那么,何先生的注册商标是否侵犯林先生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呢?

  法院认为,林先生享有的企业名称权指向对象为“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鉴于林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通过使用“麦肯基”三字使其取得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林先生仅享有其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企业名称权,并不享有“麦肯基”三字的字号权,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与林先生的餐厅企业名称并不一致,不能认定何的注册商标侵犯林的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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