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会员缴费换卡 杭州世纪联华遭遇多方反对

   2006-06-21 8490

  世纪联华VIP消费卡昨起停用消息一出,在杭城掀起轩然大波。

  尤其是持VIP消费卡用户,如果不是该超市会员,必须缴纳10元钱才能换成该超市的电子会员消费卡,否则VIP消费卡作废。

  对于向非会员收取10元换卡费的做法,许多读者表示强烈不满。昨天,近百名读者在青年时报热线中表示,VIP消费卡停用,贸易局早在年初就发布了,可世纪联华却在施行前6天才发布消息(20日停用,14日贴公告),这让很多消费者措手不及。

  市民:百名读者一致反对世纪联华做法

  换卡就换卡,凭什么要交10元钱?陈先生对世纪联华的行为十分气愤,他说,VIP消费卡的用户都是花钱买的卡,在使用有效期内愿意什么时候消费就可在什么时候消费,商场不能单方面说停用就停用。

  根据政策规定,VIP消费卡因为不规范,而被有关部门全面禁用。

  王先生认为,这事其实很简单,换成电子卡可以,可超市为什么要求消费者非得换成具有联华超市会员功能的新卡呢,这明显是强制消费,收这10元钱非常不合理。

  寇女士对世纪联华交10元钱换新卡,否则VIP消费卡作废的做法很不满意,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超市实在要停止使用VIP消费卡,就必须退回我卡里的余款。

  现场:世纪联华门店出现不愉快场面

  昨天上午10点左右,记者来到世纪联华外海店,一些使用VIP消费卡遭拒的消费者,正与商场人员发生争执。

  这卡怎么不能用,这可是我用钱买来的而不是捡的,一消费者提着一篮子挑选好的商品,站在收银台前和收银员理论,急得脖子都红了。

  我们也是接到上面的通知,这种卡须换成新卡再使用商场人员解释。

  太过分了,VIP消费卡不能用不说,不是会员的人换卡还得交10元钱,消费者开始指责商场的做法,商场收银人员脸色难看,默不作声。

  这样做很不对。顾客孙女士认为,过错本身就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却要消费者承担换卡费用。我就是不愿交这10元钱,准备换卡的王先生说,企业的强制手段太让人难以接受。

  一商场员工向另一员工抱怨:每天为换卡的事要解释很多遍,且要为10元钱的事,挨很多骂。 世纪联华庆春东路店,不少前来换卡的VIP消费用户,也因需交纳10元钱,闹得不欢而散。另外,在世纪联华朝晖店、凤起店、文苑店等门店,记者看到因VIP消费卡换卡要缴10元钱的,与商场发生不愉快的场景随时可见。

  卖场:继续坚持非会员缴10元钱换卡

  对于消费者的不满,记者昨天再次采访了联华超市总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该集团办公室一陈姓工作人员表示,世纪联华的做法不会改变,继续坚持非会员的VIP消费用户,必须缴10元钱才能换用电子会员消费卡。

  消协:世纪联华损害消费者权益

  (非会员得缴10元钱,强迫成为会员)世纪联华的做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杭州市消费者协会杨渌逸秘书长明确表示。

  杨渌逸说,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可自由选择是否成为超市的会员。世纪联华要求消费者缴纳10元钱办理具有会员功能的商业电子会员消费卡,否则VIP消费卡就不能使用,其做法涉嫌强制消费者成为商场会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杨秘书长认为,世纪联华换卡事件至少反映出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商场和消费者沟通不够,让消费者不知道这个事,也不理解这个事;另外,商场单方面的做法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目前,杭州市消协已着手了解此事。

  律师:世纪联华存在明显过错

  整个事件世纪联华存在明显过错。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认为。

  王惠林明确表示,世纪联华对非会员VIP消费卡用户换卡,需缴纳10元会员费,否则停用VIP消费卡的做法,违背《消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

  此外,今年3月,市贸易局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世纪联华不再销售VIP消费卡,必须在5月30日前停止使用。而世纪联华并没有及时将这一信息告诉VIP消费卡用户,直到6月14日,才在超市门店贴出《公示》,很多VIP消费卡用户根本不知道,在服务上世纪联华也存在过错。

  贸易局:不赞成企业收这10元钱 换卡是因为做法违法

  在今年6月初的检查中,杭州市贸易局发现世纪联华还在继续违规使用VIP消费卡,为此向世纪联华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超市增加换卡服务点,停用VIP消费卡。

  我们不赞成企业收这10元钱,建议企业将免费换卡作为一种市场投入。市贸易局市场运行处王均耀处长表示。

  王均耀处长介绍,杭州市从今年3月起,在解百、杭州百货大楼、世纪联华等5家大型商场试行为期一年的办卡实名制制度,停止使用以前的VIP消费卡,使用新的商业电子会员消费卡。

  换卡原因一是具有储值功能的VIP消费卡违反《银行法》规定,另一方面,就是确保持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不会因为发卡企业出现问题而导致VIP消费卡不能使用而带来损失。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何凤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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