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成调控房价储备政策 扩围尚无定论

   2013-06-30 财经网7310

  随着试点扩展,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近日再成各界关注焦点。

  有消息称,北京、南京、青岛、深圳等地已上报方案,有望今年10月加入房产税试点城市行列。但地方相关部门旋即予以否定。虽然试点扩围尚无定论,但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批转的有关改革通知中,均涉及房产税问题,其作为下一步调控房价的储备政策,被有关方面寄予厚望。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多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的确有所讨论,尚待决策层拿捏出台时机,这一税收政策的试点肯定要推向更大范围,但具体的时间和方案选择,目前有关各方意见尚待统一。

  迄今,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已近两年半,但从实际效果看,相关方案设计不尽合理,施行效果有限,争议不少。

  其中争议最大之处在于,对于存量房与新房是否实施统一的政策。记者近期接触的官学两界人士普遍认为,接下来的试点扩围,不应只是沪渝两地方案的原样照搬,而有必要对征税方案做出修正,使房产税能逐渐发挥出财产税应有的功用。

  从类型上看,房产税是一种良性的地方政府税种,具有收入稳定、课征容易、不易偷逃税等优点。不过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评估、征收、争议处理以及民主参与机制,房产税征收有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而受制于中国长达十年的市场化房改结果,尤其是高房价困境,中国房产税制改革目前面临一定的阻力和困难,推动改革有赖于高层共识和政治决心。

  地方态度松动

  在中国税改进程中,很少有像个人住房房产税这样的税改项目,试点准备用了近十年,试点展开后又历经两年多时间,却迟迟不扩围。

  改革进程的迟缓,与房产税背后的巨大争议直接相关。房产税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土地公有制下能否再征房产税?征税后土地出让金是否免缴?技术条件和征税人员素质能否满足征税需求?房产税的征税目标到底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争议不断。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两地各自发出通知,要求从第二天起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突然而至,引发各界质疑。《房产税暂行条例》依然明确居民非营业用房暂免征税,但两地却按照地方政策开始对个人住房征税,“下位法”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两地试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上海对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征收0.4%至0.6%的房产税;重庆则对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一次性征收0.5%至1.2%的房产税。为能使居民接受,两地都规定了较低的税率,并给予较大面积的免税。

  由于征税范围极小,两年多时间里两地所征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极为有限。

  多年来,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致力于中国房地产税制的研究,还多次组织国税总局财产税示范项目的培训以及实地考察。该研究中心主任满燕云对记者表示,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都征收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中国拥有这么大的税基却不征税,道理上说不过去。

  从实际情况看,房产的价值增长,一部分是社会提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法律变革等公共因素影响所致,这部分增值属于公共收益,应由政府公共部门代表社会通过税费的形式获得。

  在满燕云看来,中国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面临的阻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是拥有多套房子的人,不管是按照房产套数免税,还是按照面积免税,一般拥有房产的人不用缴太多房产税,而拥有大量住房的人就要缴很多税,其中包括政府官员。他们不愿意被披露拥有多套房产。这些人拥有超乎一般人的话语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房产税推行的步伐。

  阻力也来自地方政府。一开始推行不可能征到太多税,房产税收入难以达到替代土地财政的规模。而且征税成本高企,也令地方政府预感到得不偿失。

  第三种阻力则是房地产开发商,房产税开征后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空间可能受到影响。

  不过据记者了解,随着最近两年调控政策的坚持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态度正悄然发生转变,在土地财政事实上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对房产税的态度,开始变得积极。

  在十八大召开之前将近两年的试点时间里,地方政府对试点房产税普遍缺乏积极性,对改革心存畏惧,摆出种种理由,指出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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