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控股回应物业纠纷:收回自有物业是合法行为

   2013-07-19 成都商报5100

  近日,关于太平洋春熙百货物业使用纠纷的新闻吸引了众多业内外人士的关注。该店物业所有方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旗下成商集团公开表示,依终审判决将收回太平洋百货春熙店物业,并更名为茂业百货春熙店,而太平洋远东百货则回应,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中,是否停业清算要等法院裁决。

  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茂业控股)昨日就此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成商集团收回太平洋百货春熙店物业有哪些法律依据?为什么要采取强制收回的激进措施?

  茂业控股:我公司是成都商业大厦的业主,作为合作条件将成都商厦提供给我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设立的合作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使用。

  2010年12月6日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就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作期限等事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将合作期限延长到2014年12月31日,但却在提起仲裁后利用各种措施阻碍仲裁委做出裁决。

  2012年4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裁定我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在仲裁结果出来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拒绝执行仲裁裁决。2012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特字第1200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维持原有仲裁决定。

  依据仲裁裁决,我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已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在《合作合同》终止产生两个法律后果:第一,我公司从合作合同终止之日起没有义务再向合作企业提供成都商业大厦物业,即应收回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给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使用的成都商业大厦物业;第二,依据《合作合同》成立的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依法也应于2012年4月20日停止经营,开始清算。自2012年4月20日开始,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对成都商厦物业的占有和继续经营就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其在2012年4月20日以后对成都商业大厦物业的占有和对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继续经营均属于非法状态。

  仲裁裁决生效后,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商厦内广大供应商和员工的平稳过渡,我公司一直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合作合同》终止后的物业移交以及公司清算事宜。为此,政府各级部门组织我公司和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就前述事项进行了十几次协商,但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直利用各级政府对台商的善意出尔反尔,故意拖延,持续占有我公司物业非法经营,甚至拒绝向我公司提供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报表,导致我公司作为合作企业股东对合作企业财务状况等基本信息无从了解。在事情协商处理过程中,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故意扩大事态,不断利用境内外媒体宣称是我公司恶意提高租金(我公司与其并不存在任何租赁关系)将其逼走。鉴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近三年来恶意利用司法程序、乱用政府善意、误导媒体混淆视听的一系列不诚信行为,要求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配合移交物业已经没有任何可能,我公司被迫依法自行收回物业。

  按照仲裁裁决和法律规定,合作合同终止收回物业并不属于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我公司收回自有物业并自行开展经营活动是法律赋予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权利。

  记者:远东控股答复媒体称,双方的合作争议虽经仲裁裁决合同提前终止,但对于是否要现阶段停业清算之案件,尚在成都市中院的审理过程中,目前还没有最终裁决结果。贵公司作何解释?

  茂业控股:按照仲裁裁决,我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合作合同》终止产生两个法律后果:第一,我公司从合作合同终止之日起没有义务再向合作企业提供成都商业大厦物业,即应收回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给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使用的成都商业大厦物业;第二,依据《合作合同》成立的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依法也应于2012年4月20日停止经营,开始清算。

  我公司收回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依据合作合同占有的成都商业大厦物业和我公司要求对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是我公司依据《合作合同》终止这一法律事实而享有的两项相互独立的权利,清算事宜的进展并不影响我公司收回物业,即我公司收回物业并不以合作公司清算为前提。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1

文章

510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