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并购后遗症:成都阳光新业中心“早产”内幕

   2013-09-09 中国房地产报7810

  被阳光股份视为“独门秘籍”的并购战略,背后也隐藏着难以预料的重重风险,一不留神,将留下棘手的后遗症。成都阳光新业中心这笔物美价廉的买卖,却因为复杂的权属纠纷、8年的土地闲置、复杂的拆迁问题以及无证施工嫌疑而被蒙上了一层阴影。

  成都市一环路的九眼桥核心区域,历来是商家必争之地,尤其进入“金九银十”这一传统购买节点后,各大房企之间的营销战总是打得格外激烈。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该区域并没有其他新盘面市,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金打造的综合体项目成都阳光新业中心可谓一枝独秀。9月7日,阳光新业中心的高端住宅部分正式开盘。

  然而,在火爆的销售场面背后,这个阳光股份并购的得意手笔却始终未能摆脱争议的漩涡。漫长的权属纠纷和违规拆迁问题一直萦绕于该地块,至今仍未有最终结果。最近,随着一份政府内部办公文件的曝光,成都阳光新业中心无证施工的问题又浮出水面。

  记者调查并独家了解到,在当地政府限期开发的压力下无证开工的阳光新业中心,曾经被成都市建委下达了暂停施工通知书,并处以罚款,然而阳光股份并未在上市公司公告和年度报表对此事有任何披露。不仅如此,当地人士还透露,在被“出示黄牌”之后,阳光新业中心依然有不顾禁令继续违规开工之嫌。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阳光新业中心的违规建设与当地政府行政监管的“选择性失位”有密切关系,限期开发和暂停禁令之间的冲突使得阳光股份不得不铤而走险。在商业地产的全国扩张之路上,阳光股份多采用与成都阳光新业中心相似的并购模式,然而廉价之下隐患重重,该项目的“违规早产”,正是阳光股份并购后遗症的缩影。

  违规施工遭处罚

  近日,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记者在成都市政府官网上找到了一份名为《关于“锦尚中心”项目相关事宜的请示》的办公文件。该文件显示,成都市建委曾于2011年9月20日因无证施工给予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暂停施工通知书”。

  资料显示,成都锦尚置业是阳光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同时也是成都阳光新业中心的项目公司。根据公告显示,2010年12月,阳光股份以1.1亿元收购了成都锦尚置业原母公司上海坚峰投资公司72.2%的股权,从而间接取得成都锦尚置业50.54%的股权。

  成都阳光新业中心是阳光股份进入成都后的首个大型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逾25万平方米,是集商场、写字楼、酒店式公寓、住宅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作为国内第一家引进国际战略投资的A股上市地产公司,此前阳光股份一直把“阳光新业中心”系列产品当作旗下商业物业的旗舰品牌。成都项目也是继北京和天津之后,全国第三个“阳光新业中心”系列综合体,被公司寄予厚望。

  2012年8月,该综合体第一批46~97平方米精装公寓开盘当天销售率达到了80%,劲销1亿元,备受客户追捧。

  仅以1.1亿元取得成都核心区47亩的商业地块,平均楼面地价还不足500元/平方米,阳光股份被认为是“捡了一个大便宜”。然而事实证明,便宜背后风险潜伏。由于该地块此前存在复杂的纠纷,直到阳光股份取得土地时依然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同时,由于长期闲置,该地块又被成都市国土局列入土地闲置限期开发名单。

  一边是限期开发,一边是无证窘境,阳光股份不得不冒着违规的风险开工建设。随后,成都市建委以无证施工为由命令阳光新业中心暂停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动工前必须先取得施工许可证,走工程质量监督等程序,但该项目已经提前动工。”成都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证实,“考虑到这个项目当时的施工进度、规模,以及作为A股上市公司的阳光股份的社会垂范作用,给予停工和罚金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

  “当时确实存在违规情况,但项目被暂停施工时,还处于预埋、搬运土石方的阶段,因此无证施工的违规情节并不十分严重。” 成都市锦江区金融街商务区管委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罚金处罚的收据,除了暂停施工以外,成都市建委还向成都锦尚置业处以了10万元罚款。

  除了认为锦尚置业“违规情节不十分严重”外,该管委会还亲自为其向成都市建委求情,即上述提到的《关于“锦尚中心”项目相关事宜的请示》。在这份请示中,管委会以历史遗留问题和国土部限期开发为由,“恳请协调市建委减轻对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的处罚”。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就该处罚信息向阳光股份成都公司及项目公司负责人求证,双方均表示对这一“既成事实”不发表任何看法,对于更多细节,则以上市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为由拒绝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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