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开始以来,周西川等原股东就不承认承诺函的存在,而富安娜方面一直坚称承诺函真实存在,不存在胁迫签署情形。
持续一年多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案,终于初步落槌。昨日,富安娜发布公告称,深圳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自然人股东曹琳的上诉,判决其向富安娜赔偿违约金189.89万元。
2012年底,因股权激励发生纠纷,富安娜将26名激励对象告上法庭,曹琳案即是其中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件,此前在深圳南山区法院进行的一审,曹琳已经败诉。
激励对象签署的一份关于富安娜上市满三年内不得辞职的承诺函,是决定此案的关键因素,此前深圳南山区法院已经认定其真实性。但有原股东至今仍不承认签署过该承诺函。他们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曹琳败诉是因为其承认上述承诺函的存在,官司将继续打下去。
公告显示,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因申请IPO,富安娜终止了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上述员工自愿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签署日到公司申请IPO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能辞职等情形。
但在 2008 年3 月至2012 年12 月即富安娜上市满三年期间,其中26名员工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2012年12月底,富安娜向法院提请诉讼,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东违反承诺函承诺应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26名股东赔偿违约金共计8121.67万元。在诉讼开始前,已有三名原股东和富安娜达成和解协议。
曹琳案是富安娜与前原始股东的第一场官司,去年10月,曹琳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中败诉,需要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也由曹琳全部承担。 2013年12月18日,曹琳不服南山区法院裁定,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通过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其约束, 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不违反公平且合法有效,曹琳在富安娜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条件已经达成,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返还给富安娜。因此,曹琳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并维持原判。
作为最关键的证据,承诺函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从诉讼开始以来,周西川等原股东就不承认承诺函的存在,而富安娜方面一直坚称承诺函真实存在,不存在胁迫签署情形。南山区法院的鉴定结果则表明,承诺函真实无疑。
一名富安娜原股东对《第一财经日报》称,公司当初与三名股东和解,目的就是为了动摇其他人的决心,而此次曹琳败诉同样如此。“曹琳的败诉是在情理之中。”他说。但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联系上曹琳本人。
虽然承诺函的真实性已经通过法院鉴定,诉讼胜利的天平似乎已经在向富安娜方面倾斜,但案件仍在胶着。
富安娜公司人士,昨日也对本报记者表示,除了已经和解的三名原股东外,将继续通过诉讼途径向其他21名原股东索赔。 “当初公司也安排了和解,但他们不愿意,现在要通过诉讼解决。”他说。
而周西川等人也不肯妥协,也不承认签署过该函,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