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光百货商品营养表标识不准确被判十倍赔偿

   2014-06-05 劳动报4240

  买了一盒葡萄籽萃取液,但却发现产品标签上营养成分表标识不准确,消费者孙川将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称该标注与实际严重不符,要求予以退回货款1680元,并赔偿十倍货值16800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久光百货退还孙川货款1680元,孙川应退还久光百货“葡妮愫·欧蓝莓葡萄籽萃取液”一盒;久光百货赔偿孙川16800元。 2013年6月17日,孙川在久光百货购买了“葡妮愫·欧蓝莓葡萄籽萃取液”一盒30支,价格为1680元。该产品标签上营养成分表显示:能量230千焦,蛋白质0.8克,脂肪0.3克,碳水化合物56克,纳3毫克。

  2014年3月底,孙川向法院诉称,他于2013年6月在久光百货购买了涉案商品一盒,但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营养素能量折算系数,涉案产品的能量应为976.7千焦。该标注与实际严重不符。孙川认为久光百货应知晓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客观事实,却仍然销售该产品,属于主观故意,应承担相应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退一赔十”。

  法庭上,久光百货辩称虽然涉案产品的中文标签中能量标识误将230千卡标注为230千焦,并不当然等同于该商品存在变质、重量不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损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益情况。对孙川主张“退一赔十”不认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川在久光百货购买了一盒葡萄籽萃取液,有久光百货出具的发票为证,虽未注明购买者姓名,但孙川持有的发票和实物两者一致,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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