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欲火烧宜家获刑 二审法官称已适量轻判

   2014-06-10 东方早报10530

  近日,宜家被辞员工在宜家商场纵火一案,在市一中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定该男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驳回上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在宜家纵火未果

  顾某于2013年8月应聘至上海某宜家商场工作,同年11月被辞退。因工资结算未能如自己所愿,顾某一直心怀不满。

  同年11月17日,顾某携带2.5升酒精,于晚上8点左右来到自己曾工作的宜家商场欲伺机放火。当时由于客流较大,顾某爬到商场自选区货架顶层睡了一晚,并未放火。

  次日8点50分左右,商场员工发现顾某,顾某随即将酒精浇洒在自己和商场员工身上、货架及枕头上,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烧毁商场。

  上午9点,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顾某仍手持打火机多次打着火苗,威胁他人不能靠近。后经劝说,顾某于11点左右扔下打火机并被带至派出所。事发当天,该宜家商场停业3个多小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顾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审法官称已适量轻判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只能说我维权过火”。

  二审审判长沈黎法官认为,本案中,顾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刑法》,可予以减轻处罚;顾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但二审认为,顾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确已充分考虑其犯罪中止等情节,在量刑幅度上予以了减轻处罚。顾某再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1

文章

1053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