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时,你是否留意过这样的字眼:“因天气因素、规划变更、水电不通等不可抗力因素,交房予以延迟。”如今,很多房地产商为了给自己免责,常常把“不可抗力”引入合同。事实上,这些由房地产商自主扩大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属于“霸王条款”。
近日,叠彩区工商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购房合同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了5家房地产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工商执法人员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改正,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多家房地产商在拟订合同时都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围,以作为延迟交房的理由。例如,桂林某房产商的购房合同中写明“因政府或有关部门原因导致主要配套功能延迟,或因天气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出卖人需告知买受人,予以延迟交房”。又如,另一家房产商的购房合同中写道,“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影响买受人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买受人可提出退房,出卖人返还付款和利息。”但只字未提赔偿事宜。
类似的合同条款还有不少,许多房产开发商都把天气原因、规划变更等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解释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海啸等。因此,天气原因、停水停电、规划变更等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不少房地产商利用购房者对不可抗力法律概念的不了解,擅自延伸、扩展“不可抗力”的范围,从而为自己撑起了“保护伞”,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采访了解到,许多消费者在购房时不注意看合同内容就草率签字。一些消费者甚至认为房产合同都是开发商拟定好的,自己有意见也没法变更。对此工商部门提醒说:一些房产开发商正是利用消费者的疏忽,拟订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因此消费者务必多长一个心眼。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开发商提出予以延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让开发商自主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另外,一些不引人注目的备注条款也常常“暗藏猫腻”。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大胆说“不”,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