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和服装批发商场经营不景气 商户提前解约产生纠纷

   2014-07-06 城市速递7250

  杨女士是做服装批发生意的,于是去年10月,她在长春站附近的一家商场租了档口,因为位置优越,这家商场也吸引了不少商户到此投资,但是,商场开业到现在的半年多的时间,实际运营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于是杨女士和一些商户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为此还和商场方面产生了纠纷。

  这处家商场位于长春站北广场附近,名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服装批发商场。2013年11月商场开业,杨女士说,当时商场的客流量并不大,实际运营情况,让商户们很失望。

  和杨女士一样,杨先生也是这家商场的商户。杨先生说,因为生意一直不景气,开业没多久,就有商户撤离商场。后期,商场工作人员还劝说一部分商户到别的商场继续经营。

  7月4号上午,《城市速递》记者来到天和服装批发商场,看到一到三楼没有顾客,大部分档口都是闲置的状态,电动扶梯,有的只有一侧正常运行,有的整体都是停止运行。商户们认为,现在商场已经不具备正常经营的条件。现在这种情况,他们根本没有办法继续维持下去,希望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商场返还他们交纳的预赔基金和部分租金。

  随后,记者与几位商户一起来到商场办公室,一名何姓女负责人表示,商场经营不景气是受服装销售大环境影响。何女士说,部分电梯停运是电梯正在维护,商户说档口无法正常照明和洗手间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并不存在。

  对于大伙所说,商场工作人员曾经劝一部分商户到别的商场继续经营的事,何女士说,这些商户都是自愿转到其他商场的,采访过程中,何女士还向记者出示了这些商户写的自愿撤走的情况说明。针对现在部分商户,要提前解除合同的问题,何女士表示,商场和这部分商户之间的矛盾很深,不可能协商解决,只能走法律程序。

  对此,宗丽娜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商家存在违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程度,商户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合同,否则商户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也属于违约行为,而根据现在的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商户们所遇到的情况是否满足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建议商户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双方在开庭的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九十四条这四款的规定,如果符合规定,解除这个合同了,商户这边就可能得到相应违约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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