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比较

   2006-11-05 6360
台湾不动产投资信托主要是依循「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来实行。「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内容包括不动产投资信托 ( REITs)及不动产资产信托 ( REATs)。不动产资产信托已有多个案例发行,第一支不动产投资信托「富邦一号」将于近日发行。值此之际,比较各国法令及经验,提出一些对台湾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看法。  

  租金契约复杂 影响评价 

  评价不动产投资信托,要计算净资产价值 ( NAV)。而计算NAV,要先估算由营运而来的资金( FFO)。而要计算FFO,则必须准确估算租金收入。 

  台湾房地产租金契约的多元性,使得证券化标的资产的评价变难。一般购物商场租金,有的是底租加抽成,大多数采直接抽成。以购物中心而言,主力商店及中小型店铺的租金契约内容也大不同;有时,购物中心管理者要先支出一笔装潢费才能吸引租户进驻,这些都造成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内资产评价的困难。 

  对办公大楼而言,因台北101完成,呈现供给过剩,招租时会给予租户不等的免租金期。而且台湾办公大楼有一大特色就是公设比高,净可租用面积占总楼板面积比例低,这造成契约资金及有效资金之间的差异加剧,也造成不动产投资信托内资产的评价困难。 

  股利支付率 法令未明订 

  各国REITs法令对于资产组合、收入来源、股利支付及所有权分配都有相关规定,尤其是股利支付须将收入90%以上当股利支付给投资者的规定,牵涉到不动产投资信托主体是否为课税体的问题。 

  台湾法令并没对此做任何规定,只说必须将盈余分配给股东。根据财务上自由现金流量的概念,如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保留大部分盈余,将有代理问题发生。当然根据融资顺位理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利用内部资金进行未来投资,但留下大部分盈余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内的弊端,恐怕是投资者较难承受的。我们很高兴看到即将发行的富邦一号是采100%分配的原则,这是顺应潮流及对投资者有利的作法。台湾法令应明订分配比例,而不能光靠业者的自律。 

  借款未订上限 风险太高 

  跟各国比较,台湾不动产投资信托相关规定的另一特色,是未明订借款上限。香港及新加坡明订不动产投资信托借款的上限为总资产的35%。高杠杆,高风险。台湾既未规定分配比例,允许利用内部资金继续投资,帮股东创造财富;却也未对借款上限设限,似乎也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去举债投资。双重效果下,对投资者而言,风险太高,太没有保障了。 

  台湾最近发行的不动产投资信托证券,以债券为主,大多没有实际出售资产,倒像是以房地产抵押向投资大众举债的形式。难怪市场上有人把不动产资产信托错当成是CMBSs 。殊不知CMBSs是厂商向银行所借的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并不是像不动产资产信托以房地产为标的的证券化。当然,我们不反对不动产资产信托可以发行债券形式的证券,只是我们更乐见到,不动产资产信托能以权益的形式发行,真正做到让小额投资人实际投资并分享不动产市场经营的成果。(作者是政大财务管理系副教授、信义不动产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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