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程险理赔案例分析

   2006-11-14 7180
某兴建中之摩天大楼塔式吊杆,因地震之故掉落,造成本体工程之钢结构受损,造成多人体伤及死亡。

  案情摘要:  

  某兴建中之摩天大楼塔式吊杆,因地震之故掉落,造成本体工程之钢结构受损,其中一座并掉落于群楼区(主塔楼旁之建物),自7楼屋顶贯穿直到4楼。掉落之2座塔吊营建机具保险分别另由不同之产险公司所承保,且均未加保第三人责任险。本事故并造成员工及第三人多人体伤及死亡,另有第三人车辆、财物等损失。

  塔楼区规模:地上101层地下5层 基 地 面 积 : 9,159坪 
  群楼区规模:地上7层地下5层 总楼地板面积:约108,210坪 
  办公大楼: 约60,000坪 
  购物中心 :约22,600坪 
 
  承保摘要:  

  被保险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次承包商工程顾问及参与工程所有协力单位。

  承保内容:
  1. 营造工程财物损失险(未承保施工机具设备)附加保专业技术费用条款:
    被保险人为回复该毁损或灭失之标的物,所需合理之建筑师费用、鉴定费
    用或工程顾问费用及其它法定之专业技术费用,本批单亦承保在内。
  2. 营造工程第三人责任险。
  3. 雇主意外责任险(另单独出EL保单)。
  备注:塔式吊车之营建机具保险由下包商另行投保,非在本保单承保范围。

  共保情形:
  本营造工程综合保险保单系由A保险公司35 %主办出单,B、C、D 各15 %,E、F 各10 %共保。

  损失项目:
  1. 本体损失:塔楼及群楼工程结构体之钢结构及设备受损。
  2. 第三人体伤及财损:共有3人重伤,11人轻伤及19台车受损。
  3. 员工体伤:工人5位死亡,3位重伤,2位轻伤。

  理赔处理研讨:  

  出险原因之认定:

  2座塔式吊杆掉落原因,经结构技师公会鉴定发现,系因塔柱之续接螺栓组之螺帽脱牙所致,惟其设计及施工之容许强度尚能符合国内有关起重机计算地震力之要求,塔吊之承包商作业已符合现行法规之要求,因此塔吊掉落原因初步归咎于地震天灾所致。

  本案出险原因在工程本体损失险方面,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无争议,均认为系地震天灾所致,因此该事故在承保范围内并无疑义。但在责任险方面,保单承保原意系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若出险原因认定系地震天灾,则依约保单将不负赔偿之责。而且营造工程综合保险保单第三人责任险之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本保单包含塔吊次承包商)在施工处所或毗邻地区,于保险期间内,因营建本保险契约承保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财物受有损害,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而其除外不保事项并未将天灾所致之赔偿明文列入,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依据事故原因系天灾所致而拒赔本案第三人责任险方面之损失。

  在雇主意外责任险方面,被保险人系另以单独之「EL」保单投保,而单独之雇主意外责任险保单便需受责任险共同基本条款不保事项之规范,对于「因台风、暴风、洪水、闪电、雷击、地震、火山爆发、海啸、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灾变所致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本案之事故原因除可归咎于天灾外,被保险人是否尚有其它过失,而背负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目前尚待厘清。因此在这方面,出险原因之认定,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便发生争议。保险人为了能获得理赔,反对出险原因完全认定为地震天灾所致,但保险公司之立场系认定该事故系天灾所致,而欲拒赔该部分之损失。目前将待劳检所鉴定报告内容为依据,来解决双方之争议。

  损失范围、数量之认定:

  工程本体损失险方面,由于位于56楼之东西两侧2座塔式吊杆掉落过程中,造成塔楼及群楼钢结构及其它已安装完成之设备受损。承保工程本身之钢结构受损范围、程度、数量及其安全评估、修复方式、费用之估计均需由专业之鉴定单位来进行,被保险人亦已委托数家单位同时进行鉴定作业,而其所衍生之费用,是否为保单可赔偿之范围?虽然本保单附加保专业技术费用条款:「被保险人为回复该毁损或灭失之标的物,所需合理之建筑师费用、鉴定费用或工程顾问费用及其它法定之专业技术费用,本批单亦承保在内」,但被保险人为申请理赔之证明文件所需之费用须予以排除,因其非属承保范围。但这些专业费用属性与必要性之界定与厘清并不容易,亦成为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争议之问题。

  第三人责任险及雇主意外责任险方面,保险公司目前先搁置出险原因之探讨,仅就损失范围、数量及金额先行确认及追踪,以免错失状况之掌握而导致损失扩大或与第三人之争议。

  未来高楼层工程险承保可参考之事项:  

  1. 专业技术费用条款中,被保险人为回复该毁损或灭失之标的物,所需合理之建筑师费用、鉴定费用…,回复系关键性字眼,惟条款尚无说明,若能明文赋予定义,将有助于争议之减少。 
  2.  单独责任险保单须受责任险共同基本条款不保事项之规范,对于天然灾变所致之赔偿责任,保单不负赔偿之责,但营造工程综合保险保单第三人责任险(或037加保雇主意外责任)之条款约定,并未有相同之规范。 

  理赔人员应有之作法:  

  理赔人员义务:
  1. 查明事故出险原因
  2. 了解事故发生过程
  3. 厘清损失范围、程度
  4. 清点并确认损失数量
  5. 确认保单承保范围
  6. 向客户说明申请理赔应备文件
  7. 于保单承保范围内,协助客户办理理赔作业

  应注意事项:
  1. 共保件须尽通知各共保公司之责
  2. 损失金额重大或具争议案件须通知再保公司知悉
  3. 须尽早现场查勘,俾利出险事实状况之掌握
  4. 选择专业适当之公证公司
  5. 掌握赔案进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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