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控股之争再起波澜:集团修改章程议案“夭折”

   2014-10-13 每经网10310

  不久前的定增风波尚未平息,长园集团的控制权之争再起波澜。

  9月30日,长园集团发布了修订公司章程议案等系列公告。议案部分内容被法律界人士及投资者热议,甚至被解读为“长园欲以内部人控制公司”。10月8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称,为保障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延期5天召开审议修订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

  自章程议案提出后,长园集团股价连续下挫,10月10日,长园集团股价单日跌幅达4.26%。长园集团随即召开董事会,宣布撤销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一场修改公司章程的戏码突然宣告结束。

  一位熟悉长园集团的证券研究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长园集团9月30日开始系列动作,实则是长园集团对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此前收购行为的反击。但最具杀伤力的章程修订议案,却在3个开盘日内迅速夭折,这使得长园集团控制权之争仍未明朗。

  长园集团回应称,目前市场对章程议案的负面解读均不存在,董事会撤销章程修订议案,是听取了部分股东对章程修订建议的结果。

  削弱股东大会权利?

  长园集团9月30日发表公告称,公司9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议案。同时,审议通过该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将于10月15日举行。议案一出,马上引发质疑。

  针对质疑,长园集团发布关于延期5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长园集团在公告中称,“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障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故本次会议延期召开。”

  10月8日,长园集团证券部人士顾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称,有不少投资者致电咨询有关章程修订议案。随着质疑持续发酵,长园集团10月11日发表“关于撤销《公司章程修订议案》”的公告,长园集团此次章程修订宣告“夭折”。

  至于理由,长园集团在10月11日公告中称,公司董事会听取了部分股东对章程修订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决定撤消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长园集团此次章程修订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欲借章程修订对公司“实行内部人控制”。经济学家宋清辉就表示,长园集团最近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联手复星集团的动作,实则是对沃尔核材的反击。

  根据长园集团9月30日公告,《公司章程》第40条,将在股东大会的原有职权中舍去“对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更换权”,只保留股东大会对上述职位的“选举权”。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项修订将股东大会对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更换权排除在外,在法律上应是不允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高于法律的标准,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拥有的权利,《公司章程》中不能没有。但《公司章程》里可以新增相关法律中没有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教授梅慎实亦认为,长园集团《公司章程》中不应该遗漏股东大会对上述董事的更换权。“如果不明确股东大会拥有更换权,日后如果公司非职工董事、监事或者独董出现问题,股东大会将失去行使‘更换上述董事’权利的依据。这对一家公司的长远管理并无益处。”

  但刘华浩与广州银卓投资金融经济师廖志斌表示,股东不会因为《公司章程》中没有该项权利而丧失相应的权利,此次公司章程修订只是董事会提出的议案。

  另外,在第77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规定中,长园集团欲新增“罢免任期未届满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议案”两项内容。

  上述律师均表示,长园集团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权中新增以上两项权利,均未违反相关法律。刘华浩表示,以上两项新增内容,前者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权利,从法律上讲,把股东大会“一般权利”事项放到“特别决议权”中是没有问题的。

  梅慎实认为,后者属于公司针对同业竞争对手设立的“反收购”规定,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但长园集团将“罢免任期未届满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放到“特别决议权”中,有不公正之嫌。

  “综合股东大会‘一般权利’中的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或罢免职工董事’,却把‘罢免非职工董事与监事’放到特别决议权中,有保护职工代表董事的嫌疑。也就是说,‘职工代表董事’,股东大会动不了。”梅慎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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