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最低消费”本月起被叫停 个别门店玩“花样”

   2014-11-09 泉州晚报6400
商务部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从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对“最低消费”说不,违者最高可罚3万元。近日,记者走访我市部分中高端餐饮店发现,大部分店未设“最低消费”,但少数店家仍在打“擦边球”。市物价局和市经贸委提醒市民,若发现商家违规行为,请拨打12358、12312投诉。 记者吴志明/文 黄晖/制图 核心提示

  新规 “最低消费”被禁 市民纷纷点赞

  不少市民都遭遇过“最低消费”,绝大多数人对于商家的这种行为颇有微词。“这种消费模式就是强制消费。”市民林先生说。

  对于此次新规,多数市民表示赞成,认为餐饮业存在的“霸王条款”将有望得到遏制。市民马先生说:“为了凑够"最低消费"额度,经常要多点几道菜,最后会剩不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没有了"最低消费"的限制,吃多少点多少,可以不用再为"消费"而"浪费"了。”经常在外就餐的王先生也表示,“有了明确的规定后,以后再遇到"最低消费"的情况,也可以据理力争。”

  调查 多数遵守新规 个别玩“花样”

  那么,中心市区各餐饮店执行情况如何呢?连日来,记者采取实地走访或电话调查的方式,以聚餐需要定个能容纳10人至12人的包厢为由,对二十几家餐饮店进行了暗访,发现绝大部分餐饮店包间未设“最低消费门槛”,但“花样”不少。

  位于田安路的食为记、刺桐南路的黄岐避风塘表示,包间不需要“最低消费”,点多少算多少。位于东海镇的潮福城大酒楼、位于田安路后坂的榕树下海鲜馆、钻石大酒店、湖美大酒店和位于美食街的好食在美食城也都表示不设“最低消费”,且可以自带酒水。

  花样一:“一般消费”“人均消费”迷人眼

  位于领秀天地的德记楼服务员告诉记者,他们店没有设置包间“最低消费”,但必须人均消费50元左右。记者质疑这还是设置“最低消费”,该服务员反复强调店里包间比较少,因此要求人均消费要达到50元左右。同样位于领秀天地的赣湘楼则表示,没有“最低消费”,但包间一般也得消费500元,后来又说点菜也得点个300多元。

  位于万达广场的鑫客家则表示包间需要“最低消费”400元,可以自带酒水。同样位于万达广场的大丰收鱼庄则明确表示包间“最低消费”为600元,同时不能自带酒水。

  位于丰泽街的东南海鲜馆表示没有“最低消费”,也可以自带酒水,但有“一般消费”,并告诉记者要1000元左右,而后又表示五六百元也可以。

  花样二:自带酒水要收百元费用

  而丰泽大酒店、位于万达广场的食锦记、位于田安北路的徽煌私房菜等餐馆虽然也表示不需要“最低消费”,但丰泽大酒店表示自带酒水要收取100元的费用,食锦记则表示红酒可以自带,啤酒和饮料不行,而徽煌私房菜则含糊地表示酒水可以带一些。

  位于万达广场的青一色火锅表示没有“最低消费”,也可以自带酒水,但饮料不能自带。位于美食街的毛家饭店表示不需要“最低消费”,只能自带白酒、红酒,啤酒、饮料不能自带。

  花样三:自带酒水不能享受优惠

  位于泉秀街的肥肥田鸡则表示包厢“最低消费”为三五百元,当记者问能否自带酒水时,对方表示自带酒水“最低消费”至少也要500元。记者注意到,该店墙上贴着“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对方还表示,自带酒水的话就不能打折,也不能开发票。

  位于六灌路的丰泽牧羊世家火锅城也表示没有“最低消费”,自带酒水的话就不能享受店里的优惠活动。

  花样四:“茶位费”“开瓶费”名目多

  位于万达广场的食汇堂表示没有“最低消费”,但不能自带酒水,同时还得收取茶位费,“包间茶位费每人3元,大厅每人2元。”

  在泉秀街黄鹤楼,服务员表示没有“最低消费”,也可以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台位费”,红酒每瓶收取10元,啤酒每箱收取20元。

  在丰泽街赣湘楼,服务员表示包间“最低消费”300元,“十几个人300元肯定要吧?”可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白酒和红酒每瓶10元,啤酒每箱30元。

  部门 只要接到投诉就会处理

  市物价局12358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朱先生表示,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58投诉,他们将进行处理。

  市经贸委商贸管理科姚科长也表示,可拨打12312投诉,经贸委执法大队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做出明确的禁止规定,让餐饮企业的主管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他提醒,市民到餐饮店消费时,一定要主动咨询菜价、增值费用等,同时保留手机音视频、店方宣传单、海报广告等直接证据,最关键还是索取发票,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况,发票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律师

  “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表示,“包间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餐厅的这些限制性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据了解,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餐厅“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哪怕饭店提前告知消费者包厢有“最低消费”,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此类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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