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长沙家乐福超市明码标价与最终结算价格不一致

   2014-11-23 长沙晚报4760

  96333来电显示:前几天,我在香樟路与韶山南路交会处的家乐福购物,发现自己买的罐头鱼的标价和实际价格不一样,刷出来的价格是14.8元,但是在货架上根本就没有这个价格,我到超市专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那里投诉,她的态度很不好,怪我看错价格。

  记者调查:接到读者投诉后,记者日前到家乐福长沙韶山南路店进行调查。

  买鱼罐头,看到的价与付款的价不符

  在家乐福超市三楼,记者找到了段女士买鱼罐头的柜台。段女士讲述,鱼罐头下面的标签显示价格是7.2元/盒,在其左边10厘米处有几瓶橄榄菜罐头,标价也是7.2元/盒。“我看到鱼罐头的标价是7.2元/盒,当时就拿了两盒。”段女士说,她付了账后才从电脑小票上发现,鱼罐头每盒要14.8元。

  “这不是欺骗吗?”段女士说,她当即找到家乐福店的服务台询问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店方一名负责人彭女士随我来到鱼罐头柜台,并当着我的面要服务员撤下鱼罐头下的价标,还说我把另一个地方的标签拿到鱼罐头下面的标签栏里,对我态度非常生硬。”段女士说,她对得到如此的回应有些气愤。

  段女士说,第二天上午有家乐福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她,说罐头鱼下面一直没有标价,不存在欺骗顾客。段女士要求查看当时监控。

  记者采访当日向家乐福店方反映这一情况后,负责接待记者的李女士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场,对情况不是很清楚,不能给记者答复,这事要家乐福长沙总部的相关负责人来回复。

  促销广告上的“买一送一”不兑现

  其实对家乐福长沙韶山南路店投诉的不止段女士这一起。就在记者采访当日,家住家乐福超市附近的黄女士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在酒品柜台中一张“买两个更便宜,只需4元”的红边黄心促销卡片吸引了她。黄女士发现这个促销卡正对着柜台里的几瓶小瓶装的郎酒,这几瓶酒前没有其他价格标签。“我当时跟老公说,郎酒这么便宜,不会有问题吧?他说,搞促销酒应该是没问题的。”黄女士于是就买了两瓶,然而在付款后,黄女士从电脑小票上看到,仅一瓶这样的酒就要10多元。

  记者在家乐福超市采访当日也随黄女士到了酒品柜台,但是在黄女士买酒的地方并没有看到小瓶郎酒,倒是看到了10多元一瓶的郎酒标签。此时一名较瘦的中年女销售人员来说,这个标签从摆放了郎酒后就一直有。记者正对此疑惑,另一名稍胖的中年女销售人员来纠正说,摆放郎酒后,确实有一两天没有贴标签,这个标签是后来补的。

  除了价格问题,黄女士还在买酒的前一天碰到了超市“买一送一”不兑现的问题。黄女士说,她看到超市买一送一第二波广告上有一款59元的裤子,到超市去买时,销售人员竟说只卖不送,说厂家不同意买一送一,并很快将这些裤子收了起来。

  家乐福表示会认真处理

  当晚家乐福长沙韶山南路店的彭女士回复记者说,段女士当天挑选是的中间一层9.8元的那种罐头,并说段女士对记者的说法只是一方面的说法。对于小票上为什么会出现14.8元一盒这一情形,彭女士并没有解释。

  对于黄女士反映的“买一送一”的问题,彭女士表示促销人员是厂家派来的,当然也要受超市的管理,对于促销人员的这种做法,超市是不会允许的。她向记者要了黄女士的电话,表示调查清楚后会给黄女士一个说法。

  家乐福长沙总部负责宣传的经理李艳对记者表示,对于家乐福长沙韶山南路店的问题,该向顾客道歉的要道歉,店里工作人员该处理的要处理。

  律师说法

  诚信是行商的准则

  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斌全律师认为,在商场发生商品的明码标价与最终结算价格不一致,如果属于主观故意,则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针对家乐福广告中宣传“买一送一”,实际交易中不予兑现的行为,消费者可按照违约责任的方式向商家提出处理要求,同时在行政管理层面还应当按照欺诈行为给予惩治。

  李律师认为,诚实信用是民商事行为的准则之一,对于经营失信的,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法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或者合资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视同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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