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深圳金光华广场被没收 金光华集团一审败诉

   2015-01-07 南方都市报6960

  时隔两年,价值数十亿元的金光华广场被深圳市规土委没收一事再起波澜。金光华集团认为规土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无效,遂诉至法院,福田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败诉,金光华集团提起上诉,该案原定于明日在市中院庭审。因此事的处置或对地产行业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在深圳地产界备受关注。

  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购物广场,占地1.8万m2,建筑面积12万m2,于2004年底竣工,因处在罗湖商业旺地,业内估值达数十亿元。金光华广场被没收后,在深圳地产界引起热议,因该事件的处置方式或对地产行业有很大的示范效用。有开发商表示,此次对资产的没收依据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很重要。而金光华集团诉深圳市规土委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也颇为曲折。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

  福田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9月25日和11月7日两次开庭。因案情复杂,福田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014年10月17日,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败诉,判决书中披露了市规土委处罚的具体事由。

  市规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南国影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处罚决定书称,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表面上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骗取政府有关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实际上双方通过签订“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和“重建南国综合电影院合作协议”,约定南国影联以2.16亿元将金光华广场项目地块地下和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光华集团。据此,市规土委认为当事人并没有合作建房的真实意愿,申请合作建房只是为了骗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规避转让划拨土地的必经审批程序,达到非法转让土地的目的。

  市规土委认为,两公司合作开发金光华广场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该案一审时金光华集团认为规土委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并称,“合作开发金光华广场地块的一系列协议均是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条文对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金光华申请深圳中院回避

  对于金光华向南国影联支付1.61亿元拆迁补偿及经营损失费,市规土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金光华集团对此不认可。金光华集团称,金光华给南国影联的2.16亿元包括1.61亿元拆迁补偿及经营损失费和0 .55亿元的物业转让费,两者都是出于合法约定。

  一审败诉后金光华集团提起上诉。金光华集团认为,此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土委和二审法院深圳市中院存在明显利害关系,日前对该案提出了回避申请,希望深圳市中院全体法官对此案进行回避。该案原定明日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据悉,因某些原因该案二审时间推后。

  “即使我们的行为在前期存在着瑕疵,也不是我们故意所为。况且金光华的开发不仅符合总体规划,而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应该受到物权法保护。”对房产开发过程中法规的解读,成为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与规土委博弈的焦点。

  焦点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市规土委作出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该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金光华集团二审代理律师表示,这条规定重点规范的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对金光华的没收也主要依据第二小条,而金光华广场的用地根本不涉及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他们是把第二小条的‘没收’处罚套在了第一小条‘非法转让土地’前提上。”

  市规土委认为,土地管理法是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法院一审认为,市规土委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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