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数十亿元的金光华广场被深圳市规土委没收,上周南都独家报道了金光华告规土委一审败诉,金光华已提起上诉并申请深圳中院回避。日前,深圳市中院驳回了金光华集团的回避申请。目前,金光华集团已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复议。
中院:不存在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形
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购物广场,占地1.8万m 2,建筑面积12万m 2,于2004年底竣工,因处在罗湖商业旺地,业内估值达数十亿元。2012年金光华广场被没收后,在深圳地产界引起热议。因该事件的处置方式或对地产行业有很大的示范效用,有开发商表示,此次对资产的没收依据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很重要。
2014年10月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告市规土委行政违法败诉,此后金光华提起上诉。金光华认为此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土委和二审法院深圳市中院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对该案提出了回避申请,希望深圳市中院整体对此案进行回避。日前,深圳市中院驳回了金光华集团的回避申请。决定书称:本案合议庭成员不存在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形,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金光华集团对本案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于法无据。
对此,金光华集团二审代理律师表示,他们是申请深圳市中院整体进行回避,深圳市中院无权自己对自己是否回避进行裁定,“应该依法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决定。”
专家:金光华可申请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对审判人员个人申请回避,尚无法院整体回避的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2004年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中,被告以原告与受案法院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该法院集体回避。六合区法院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接受了被告提出的集体回避要求。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认为,对法院进行整体回避的申请属于法院酌定事项,“法院请求上级法院裁定更有利于审判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黄亚英认为金光华集团可以据此申请该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毕竟这个案件涉案金额大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