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润万家售卖过期自营食品 负责人拒绝10倍赔偿

   2015-01-14 信网8960

  顾客买到了过期食品,超市却只愿退货,不按照国家法律赔偿,这种事情接连两次发生在青岛李沧万达的华润万家(相关干货)超市。

  11日晚,有市民在网上反映从李沧万达华润万家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的经历:“下午逛超市买的枣全都过期了,按照消协新规定不应该10倍赔偿吗?但是负责人拒绝10倍赔偿,因为我没有吃出来问题。”

  因为过期食品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华润万家超市就拒绝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为了证实这位市民的说法,12日下午信报全媒体来到了位于李沧万达广场一楼的华润万家超市。

  本以为顾客反映了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问题后,华润万家超市会对这类食品做下架处理,然而信报全媒体却非常顺利地在货架上找到了已经过期的“润之家精选大红枣”。食品的外包装袋上印刷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保质期为9个月,也就是说这袋大红枣在2014年12月25日就已经过期了。除此之外,大红枣的包装袋上还标注着“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为‘润之家’商标的使用权人”的字样,证明这袋大红枣是华润万家公司的自营产品。

  信报全媒体在货架上看到,这袋大红枣的价格为23.9元,重量为260克。随后,信报全媒体拿着这袋大红枣和购物小票来到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提出了退货的处理意见:“我们帮你把枣退了,然后送你点赠品吧。”但工作人员没有说明具体会补偿什么赠品,只保证赠品的价值一定会比这袋红枣高。

  当信报全媒体询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时,工作人员却反问记者想如何处理。“如果你要求按照国家法律赔偿,这钱是要超市的员工自己拿,他们每个月挣钱也不容易。而且你也没有真的把这袋枣吃进去。”另一位工作人员劝说记者接受退货补偿赠品的解决办法,并质疑记者“你是不是专业打假的?”

  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且最低赔偿金额为500元”;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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