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绿城从讲情怀到锱铢必较 能给创业者什么警示?

   2015-01-20 中国青年报3470

  熊定中《中国青年报》(2015年01月20日10版)

  事件简述:

  近半年来,国内最为吸引眼球的商界事件,莫过于以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与绿城中国董事长宋卫平为代表的两家地产界巨头有关绿城中国股权交易,以及后续引发的双方合作平台公司(下称:融创绿城平台)的子公司权益交易中产生的纠纷。虽然事情发生在巨无霸企业之间,但其中凸显的问题着实值得从创业第一天起就已经身处波诡云谲的商业交往中的创业者们留意。

  从目前有法律效力的上市公司公告来判断,整个事件中确定存在这样几类文件:融创方与宋卫平签署的有关绿城中国的股权转让协议;融创方与融创绿城平台签署的转让后者的子公司相关的权益转让协议,以及对此匹配的融创绿城平台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从绿城中国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和执行情况来看,两位商界大佬是充满着情怀的。公开新闻显示,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甚至连违约条款都没有。而在2014年5月签署这份协议之后,10月底宋卫平公开发表后悔出售的意向,字里行间充满着对绿城精神的不舍,虽然在法律上违约意图非常明显,但双方最终仍于2014年年底达成协议,终止了这份股权交易协议的执行,未诉之于法律。随之而来的,则是签署了前述第二套权益转让协议及其配套文件。但未曾料想,正是这个替代交易,让双方不再谈情怀,均在各自上市公司的公告中强硬声明将要诉诸法律。

  律师分析:

  就本事件而言,撇开业界各种传闻不提,出现的两个值得探讨的法律细节是:1.一份法律文件是否一定需要约定违约后果,以及如果没有约定违约后果出现违约情况怎么办?2.缺乏落款日期且未经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批准的权益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从纯粹的法律风险控制角度来说,缺乏违约责任的协议是不完整的,是严重的效力瑕疵。但在非常多的情况下,参与者们总是出于各种理由陷入“情怀陷阱”,本着“都是兄弟何必讲什么惩罚”的宽松心态去对待本应严肃处理的法律文本。本事件向我们非常经典地展现了,在没有约定违约后果的情况下出现违约情形时,双方如何通过磋商和妥协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二套权益转让协议及其配套文件,从签署时间来看完全对接股权转让协议的终止,这是不是双方和平分手(协议终止)而不再纠缠违约问题的对价?各人心中自有评判。

  其次,第二套权益转让协议和配套文件出现了两个疑似Bug:转让协议没有落款日期,以及配套文件中没有权益出让方的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意见,而这两点正是绿城方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律师不想去评判这到底是双方有意还是无意制造的道德问题,仅从法律角度来说,确实有非常多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创业期不规范的小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都会遗漏落款日期。日期本身是有法律含义的,尤其是在协议义务与签署日期相关联的情况下,会让双方对某项义务到底何时履行出现争议,也许将给合同双方带来极大的麻烦,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签署日期的缺失,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至少合同的效力还是能得以确认的。

  对于权益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本事件可以给创业者警示的就是:在接收机构投资时,应当认真了解有了新的机构股东后,对于自己公司在面临某些重大经营行为的决策如出售资产时,需要哪些合法配套文件:是只需要过自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还是需要机构股东的董事会甚至是机构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通过,都必须落实在纸面上,并做到心中有数。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如果大家都能谈情怀也罢了,只要有一方想要谈法律,那双方就势必会回到当初的白纸黑字上来锱铢必较了。

  (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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