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与工商总局局长会面 仍旧难解电商监管“疑团”

   2015-02-02 财新网3130

  国家工商总局与阿里巴巴的“掐架”,成为过去一周最吸引眼球的事件之一。1月30日,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会见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并“深入交谈”。双方表示,将共同探索管理模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这一事件似乎得以阶段性平息,然而,这一出人意料的解决方式却留下了诸多悬念。最主要的疑问,就是在电商领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常关系究竟该当如何?

  此番争执的导火索很明了。1月23日,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披露淘宝网的正品率仅为37%。对此,阿里巴巴方面强烈不认同,指责样本抽取量不够、方法失当;“正品”的定义失度。对这些“技术问题”,阿里巴巴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但却选择了通过互联网公开挑战监管部门,并指名道姓批评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司长刘红亮“情绪执法”。而尊严受到冒犯的工商总局则喝令阿里巴巴方面“守住底线,克服傲慢情绪。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市场主体,阿里系主要高管要有底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双方均可通过行政乃至司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令人遗憾的是,双方都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类似“当街对骂”的方式,引来舆论“不规范对不专业”之讥。或许不少人还为一家公司公开挑战监管部门而拍手叫好。这在一个有着抑商文化传统、公权力约束不够的国度是罕有之事,容易使人兴奋。不过,随着事态的逐步发展,双方的争论离原初的实质性问题越来越远:那就是淘宝究竟卖了多少假货;对这种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又当如何惩治?阿里巴巴方面将如何整改。简言之,公众希望看到表态,更希望看到实效。

  网络交易是新兴业态,需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人们对电商需对假货承担多少责任,也认识不一。有人认为,阿里巴巴毕竟只是平台,监管者不可责之过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阿里巴巴从假货销售中获益,消费者却为此埋单,打击假货是阿里巴巴应该承担的责任。

  网络交易,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的本质。作为第三方平台自有其民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同证券第三方存管中,投资者的资金不应被挪用、盗取;如果电商平台知假售假,还可能触犯刑法。毕竟,公共利益是基本出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也会以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为原则。

  阿里巴巴方面列举了其为打击假货而付出的努力。如果属实,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在于,法律并不看重其一再强调的打假困难,而主要看其行为后果。如果阿里巴巴方面没有足够能力减少和控制淘宝上的假货比例,它就应当主动限制业务规模和范围,以使其经营能力与社会责任相匹配。这是现代社会中企业公民的本份,而不应当指望监管部门对其一味“开放包容”。一句话,网络时代的英雄,并没有自动获得凌驾于公序良俗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国家工商总局,作为监管者,也有其清楚的定位。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显示,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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