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后,房企金光华集团因60亿资产被罚没状告深圳规划国土委案,日前进行了二审。
在合并审理的48号案(金光华广场与深圳规土委的没收金光华广场案)及49号案(南国影联与深圳规土委的没收补偿款和罚款案)两案中,金光华与南国影联是否为合作建房,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深圳规土委做出处罚的关键所在。
而目前金光华集团面临的不止此案,不为外界所知的还有另一宗税收大案。
此前,深圳市地税局要求金光华集团及关联公司补缴税款21.19亿元,滞纳金7.54亿元,并处以2-3倍巨额罚金超过44.35亿元,所涉总金额高达73亿元。金光华集团为此将深圳市地税局告上法庭,但一审同样败诉,二审已于近日开庭,但尚未有宣判结果。
“如果这两宗案子最后都输了,金光华集团只能直接清零了。”金光华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双方激烈争执
金光华广场位于深圳市人民南路,在整个罗湖商业街区处于核心位置,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项目于2004年落成,投资方耗资逾15亿元。随着地价及房价不断上涨,金光华广场在2012年的评估价升至60亿元左右,如今该项目的价值又有所提升。
2009年9月,深圳规土委认定金光华与南国影联在开发建设金光华广场项目中存在涉嫌非法转让划拨土地的行为,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中,金光华广场到底是合作建房,还是土地收回后的重新出让,成了二审中再次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辩论称,包括原南国文化广场地块以及地下空间,在合并出让给上诉人和南国影联公司之前,一直属于国家所有,当时是政府初次出让,因此不存在“转让”的说法。
而被上诉人则认为,两块划拨土地在合并前后的土地面积一致,土地红线也一样。但经上诉方测算,在合并前后的土地红线和面积并不同,相差8000平米左右。
此次二审法庭上,被上诉人也承认,政府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后,规划也做了调整,增加了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确实有了延展。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金光华广场如果是合作建房,当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该是南国影联,由其补交地价给国土局,但在此案中,受让方却是南国影联与金光华两家,且国土局还在地价款中抵扣了应支付给南国影联原南国影联地块上建筑物经评估后的拆迁补偿款1.92亿元。
上诉方认为,如果是合作建房模式,国土局则没有义务返回补偿款,因此并不是合作建房,而是旧城改造,但被上诉人认定,涉案项目于2002年12月9日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而未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就是因为涉案项目是按此前批准的合作建房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的,因此是合作建房。
庭审中,审判员询问被上诉人政府给南国影联的1.92亿拆迁补偿款有何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并没有正面回答,只说“这是经过会议决定的。”
审判员随后问道,如果是合作建房,2008年深圳规土委按照《物业分成协议》给金光华广场办理初始登记时,为何没有要求金光华提供合作建房的分配比例合同。对此,被上诉人回答,“我们承认有失误”。
金光华上诉人认为,既然政府承认有失误,完全可以纠正错误,为何要全盘罚没,把政府的失误、责任全部归咎于企业?
二审结果未公布
不过,尽管看上去金光华获得了优势,审判长的态度也成为二审审理期间的一大“看点”。
2月3日上午9点半,在正式开庭时,金光华上诉人与审判长就因合并审理的程序问题发生了争执,审判长多次敲法锤表达不满。随后,审判长拒绝了上诉人的请求,让49号案优先审理。
下午3点左右,在轮到金光华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时,上诉人向审判长申请调取2个证据,其中包括1.92亿元的土地拆迁补偿款证据。但审判长表示,一审时没有提交,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调取,法庭不予同意。
为此,庭审现场再次发生了激烈争执,上诉方因审判长直接驳回其两项合法请求,对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和尊重表示不满。
此案中对同一条法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却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深圳规土委引用的处罚法律条文《土地管理法》第73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上诉方代理律师认为,罚没的前提是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但金光华广场出让前后始终是建设用地,何来的农用地?但被上诉方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这是对方理解错误。
同样,在一审中,涉事双方对对方的证据,除少数外,均存在争议。但是,一审判决并未根据上述规定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逐一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整个判决理由只有500字左右阐述。
当天庭审中,审判员对被上诉人提出,没收了金光华的建筑物后,对当时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如何处理的?被上诉人回答“尚未处理”。
二审庭审直至晚上6点左右才结束,法庭审理程序已经走完,结果将择日宣判。被上诉代理人对记者表示,预期将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出结果,现在无法预测二审结果,作为代理人,也不便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