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单方约定 属于霸王条款

   2015-03-14 新华网9180

  电影即将开始,观众在检票口被告知不寄存外带食品就不能入场。记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调查发现,这一涉及消费者的“霸王条款”依在一些影城大行其道。

  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予以制止。

  “霸王条款”依旧,观众忍气吞声

  3月上旬,记者曾两次来到CGV星聚汇影城呼和浩特中山路店,发现这里的工作人员仍不许拎有外带食品的观众入内。一些观众很不满意,但为了顺利入场,只好忍气吞声先去寄存外带食品。

  该影城主管成利君告诉记者,影城禁止外带食品是“行业规定”,在她先后供职的万达和CGV星聚汇影院中,这个规矩始终未破。无论在哪,她都是这个规定的忠实拥护者和坚定执行者,为此也没少和观众费口舌。

  CGV星聚汇影城呼和浩特中山路店店长刘峰表示,影城禁止外带食品是行业内的一项规定,初衷是为了保持观影环境。

  “我每次去万达影城观影时都会将外带食品塞进包内带入影厅,这样他们就没有办法了。”观众高女士苦笑着告诉记者,对于这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她总觉得哪里有点不对劲。

  该店值班经理萨日娜表示,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影厅已不再强行限制,观众只要不带有异味的外带食品,一般都可以入内。

  一份公开资料显示,仅万达院线在2013年爆米花品项收入就高达3.9亿元。一些观众认为,影城自售食品的高额利润或许是不许外带食品的重要诱因。

  影院单方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界人士认为,影院属于经营文化产品的企业,无限制或要求观众行为的权利,因此“谢绝外带食品”等规定是单方面约定。

  “消费者从影票购入时起,即与影院形成消费合同法律关系,观影是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协议,影票背后的“谢绝外带食品”等字眼是影院单方设定的内容,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

  张献华认为,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张献华表示,如果影院以观众带外购食品为由,限制或拒绝持票人进入影院观影,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观影的,这是对持票人合法消费权的侵害,属侵权行为。

  CGV星聚汇影城中国总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观众对于商品有选择权,店家应行使的只是建议权,不应用“行业规定”来强行限制观众。她认为,呼和浩特中山路店禁止观众外带食品的强硬做法属于单店行为,并不能代表该公司的整体形象。

  一方面要维权,一方面要自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任吴日根表示,部分影院类似“谢绝外带食品”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建议消费者投诉前留存好图片等有关证据,以免影响维权效果。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盖志毅认为,部分影院一直禁止观众外带食品,与多数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有关。此类侵权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权益损害虽然较小,但培养消费维权意识应该从点滴做起,要坚决对侵权行为说不。

  盖志毅认为,影院和观众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影院希望维持良好的观影环境可以理解,但实现这样的目标不必通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生硬方式实现,而且影院自售的商品价格大多高于影院外商店的同等商品价格,只允许购买影院自售食品的规定难免会有“店大欺客”的嫌疑。

  但是,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也应提升自己的文明素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观众自带异味食品影响影厅空气等。市民苏日娜说:“大声接打电话、不断嗑着瓜子、脱鞋躺在座位上……几乎每次看电影都有让人不舒服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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