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花13930元从北京西单的华润万家(相关干货)中友分店买了7瓶53度飞天茅台,没想到居然都是假酒。孙先生起诉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要求对方退货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13.93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华润超市退还孙先生货款并10倍赔偿,金额达15万余元。华润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二中院审理认为,华润超市不能提供涉案酒水来源,销售假茅台行为系明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
在超市买7瓶茅台 全是假货
孙先生介绍,2012年6月29日,他从西单华润中友分店买了7瓶53度飞天茅台,每瓶1990元。回家后他和朋友发现这7瓶酒包装都不一致,怀疑是假酒。他将一瓶酒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鉴定结果为“该酒不是贵州茅台酒”。
孙先生经与超市多次沟通,对方称可以退货退款,但是孙先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此后,他向西城区长安街工商所举报。因为有一瓶酒已经开封,工商所将剩余6瓶酒送至茅台酒厂检验,鉴定为“送检茅台均非茅台酒厂产品”。
孙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大型连锁超市,销售假茅台酒,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华润退货退款,并10倍赔偿。
供货方
供货无涉案批次的酒
一审庭审中,华润超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润称,公司作为经销商,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同时也与供货商签订了促销合同,对商品各项检测指标在进货时进行了审查,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华润辩称,其所销售的“茅台酒”虽然是假酒,但并无证据显示该假酒属有毒有害商品,仅凭假酒就认定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依据。华润出具了该公司与供货商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及茅台酒厂授权糖业烟酒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销售茅台酒的委托书等证据。
但糖业烟酒公司2013年7月26日给西城工商局出具说明显示,该公司是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经营的53度飞天茅台酒全部由茅台股份公司直接供货。
该公司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共向华润供应53度飞天茅台酒两批,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5月20日、2011年12月24日、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9日。而孙先生购买的“假茅台”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29日,而这些酒并非由糖业烟酒公司供货。
一审 判决超市10倍赔偿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购买的7瓶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食品检验中心检验后,鉴定均为假酒,华润超市应当对此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销售者负有保障其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任,并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其所销售的食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华润超市未能提供涉案酒水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证明其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因此对华润超市的此点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判处华润退还原告货款13930元,并赔偿13.93万元,另外支付原告检测费760元。一审判决后,华润不服上诉。
终审 维持原判决
上午9时30分,该案在二中院二审开庭,孙先生出庭。二中院认为,华润超市销售的涉案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按规定,超市应保留进货单等能证明涉案酒来源、产品合格的单据。
在糖业烟酒公司证明涉案酒水不是其所供的情况下,华润超市仍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供涉案酒水来源,故应认定超市对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是明知,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