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万科集团高级副总裁、北京区域本部首席执行官、北京公司董事长毛大庆宣布离职万科。据不完全统计,在郁亮掌舵万科,急推事业合伙人制度后,先后有陈东锋、许国鸿,徐洪舸、肖楠、刘爱明,杜晶,袁伯银、肖莉和毛大庆9位高管离开。
高官去职与本为推动人才积极性和强化归宿感的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看似南辕北辙,由此而来引发业界的关注和激烈讨论。房观察新媒体就此特邀观察智库专家、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从法律的范畴解析万科“事业合伙人”,寄望提供给大家另一种角度和眼见。
一、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制度为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信息记载: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上海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深圳市盈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 从法律上否真正代表了1000多事业合伙人?从法律上能否真正避免内幕交易可能性?
根据万科公告称,代表万科公司事业合伙人的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通过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入公司A股股份。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注册科工商登记信息记载: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上海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深圳市盈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进一步查询得知:有限合伙人上海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股东深圳市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深圳市盈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由股东上海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的投资人为上海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的合伙人并没有万科高管的名字,万科本身也不是合伙人,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能否真正代表了1000多事业合伙人?
根据万科公告称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代表万科1000多名事业合伙人,通过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入公司A股股份,以及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与其合伙人,合伙人之间,错宗复杂的投资与股权结构关系,能否真正避免内幕交易可能性?
三、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跟投制度:应自愿原则
据公开资料称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另一制度就是跟投制度,是指在万科项目层面,除旧城改造及部分特殊项目外,原则上要求万科所有项目经理及一线公司管理层必须跟投所在公司所有的新项目。项目经理及公司管理层拿出自己的钱投入公司项目,本质是投资行为。投资行为应遵得投资人的自愿,要求项目经理及一线公司管理层必须投资,所有项目经理及一线公司管理层虽然或许非常认万科,但是不是都愿意把挣钱投资到万科的项目上呢?
如果项目经理及一线公司管理层投资万科项目,能成为登记成为万科项目公司的股东?假如答案是否定的,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万科能否真正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制?
万科作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必须退市,继而需要完成一系列复杂的改制程序成为合伙企业,万科可能性比较小。万科及其项目公司都于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万科项目开发公司若是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无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也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