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尚超市因产地标注错误等问题 2014年被起诉33次

   2015-03-24 法制晚报4290

  因为商品的产地标注错误、未依法标注质量等级,欧尚超市2014年全年被购物者起诉33次。但转过年来,问题依然存在,今年2月再次因未标注食品质量等级问题被另一名购物者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日前,欧尚超市安排一位店长助理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她表示,对于产地标注错误问题,系因同一款产品有多个产地、超市从多地先后进货导致;对于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问题,她表示“我们确实没有做好,我们承认错误”。

  错标商品产地

  15种商品都标错 双鹿电池“欧尚”造

  2014年10月25日,刘明(化名)在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购买了15种日常生活用品,结果发现产地全部标注错误。刘明以此为由,起诉了超市。

  记者发现,有的产品错标得很离谱,如双鹿电池,标签上的产地为“欧尚”。

  刘明认为,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欧尚超市来广营店故意虚假标注产品产地,属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损失,金额为价款的3倍;如价款的3倍小于500元,赔偿500元。

  刘明所购商品的价格在5.9元至61.3元之间,故刘明共计起诉索要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7500元,交通费、复印费、打印费等维权成本费用1847.25元。

  超市辩称并非故意 法院判决“退一赔一”

  庭审中,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辩解称,误标产地并非出于故意,也不会诱导消费者,不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且产品质量合格,未给刘明造成损失,故只同意退货并赔偿商品价格1倍的价款。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电池产地标错问题上,“欧尚”并非产品产地,欧尚超市将产品产地错误标注为“欧尚”,明显属于工作疏忽。

  在风扇、钢丝钳等产地标注错误案中,涉案商品并非地域性商品。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产地信息并非决定或提升其商品价值的主要因素,超市虽然错误标注了产地信息,但并非出于诱骗或误导消费者进而获取更多利润的故意。

  法院认为,产品包装上已明确标示了产地信息,消费者在超市价签之外亦可通过产品包装知晓该商品的产地信息,故不必然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地信息陷于错误认识。

  现刘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所购商品标注产地错误对产品价值及商品选择造成实质影响,其以欺诈为由要求超市每种商品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欧尚超市确实存在错误标注商品产地的行为,其同意退货并赔偿商品价格1倍的价款,法院不持异议。

  2014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退货、退款,超市作出1倍价款赔偿。

  未标质量等级

  香肠标识有瑕疵 消费者要求赔10倍

  此外,刘明还因食品未依法标注质量等级问题,另案将欧尚超市门店起诉。

  2014年9月24日,刘明在来广营店购买了“新之味梅尔盖兹烧烤香肠300g”24袋,共计540元。

  之后,他以商品未依法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作出10倍赔偿5400元。

  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辩称,根据相关规定,标识有瑕疵的产品,补救后仍然可以继续销售,现超市已经对涉案产品更换了包装,补充了产品的等级,因此该产品未给刘明造成任何损害,且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故不同意10倍赔偿。

  违反食品安全法 法院判超市败诉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新之味梅尔盖兹烧烤香肠”为烧烤类香肠产品,按照行业标准SB/T10279-2008,应对质量等级进行标注,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出售的产品包装上未标明该事项,违反了法律规定。2014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欧尚超市退还货款,并作出10倍赔偿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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