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中国大厦开发商负案“跑路” 经营者被控涉黑

   2015-03-25 南都5640

  昨日上午,一宗牵涉广州市荔湾区“新中国大厦”相关经营者的犯罪案件,有12名被告人在海珠区法院过堂,罪名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等多项罪名。其中宋志永等5人被控涉黑。

  原开发商负案“跑路”大厦烂尾

  1996年,商人潘维曦以广州国商公司为平台,在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投资建设了新中国大厦。大厦尚未封顶之时就开始纠纷缠身,有如一个“魔咒”萦绕至今,挥之不去。1998年,原开发商潘维曦(另案起诉)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案逃往香港躲避。潘维曦的国商公司和新中国大厦的相关资产、房产,在2001年至2003年间先后被司法机关予以查封、冻结。彼时,向银行贷款购买了新中国大厦众多铺位的小业主们,纷纷陷入产权还没拿到手,又面临被银行追债的“泥潭”。

  200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潘维曦以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占用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亿多元,至案发前尚有20多亿元没有归还,故判决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退赔上述违法所得。

  大厦租金被判抵债 但多被隐瞒“私分”

  为解决原开发商遗留的债务问题,广州中院2007年裁定新中国大厦可以出租大厦物业,向法院账户上缴全部租金还债。广州男子宋志永等取得了大厦部分物业经营权的人,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该裁定。

  然而,远在香港的前开发商潘维曦,通过以关联公司名义自营新中国大厦属于国商公司物业,或出租给宋志永、陈学林等场主过程中,采取订立阴阳租赁合同的方式,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结果上缴到荔湾区法院指定账户的租金,只是实际租金的一小部分。

  广州市检察院昨日披露,上述过程中产生的租金大部分被以“答谢金”或者“利益分成”的形式,被潘维曦指定的人员温永楷、莫伟明等人代为收取。司法机关统计,从2003年至2010年间,潘维曦通过温永楷等人从新中国大厦非法获取国商公司物业租金收入及转让经营权等利益共计人民币3亿多元。

  经营者为取得控制地位“收购”部分物业

  刚开始,宋志永等人只是通过与潘维曦签订合约取得部分物业的经营权,并将大部分租金以“答谢金”的方式分给代理人温永楷等人。司法机关查明,仅在2007至2009年间,宋志永就通过温永楷向潘维曦送上了“答谢金”500万元。2008年后,潘维曦又陆续将新中国大厦的其它楼层经营权转让给宋志永,宋志永则指派手下成立多家公司接管经营。

  检方称,宋志永逐渐意识到控制新中国大厦相关楼层的租赁经营权,并取代潘维曦能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达到此目的,宋志永一方面安插自己的亲信陈炳坤、崔双意等人进入大厦,一方面以巨额利益拉拢潘维曦的亲信温永楷、陈文元等人为己所用,壮大自己的实力。

  其间,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和排除竞争对手,宋志永指使亲信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在新中国大厦的姚某等多人威逼退出经营。同时通过殴打、恐吓租户等方式,不断低价取得一些商品的经营权。

  至2010年4月,潘维曦将他在新中国大厦控制的部分物业经营收益权,以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宋志永等人。宋志永由此取得了对新中国大厦负一层、首层、四至六层、七层、八层至十二层、十四至二十层的控制权、经营权收益,取代潘维曦向各场主收取“答谢金”。

  网罗保安和打手 控制大厦经营权

  检方称,随着宋志永的势力不断发展壮大,潘维曦及其亲信陈学林在新中国大厦的地位相对弱化,逐渐形成以宋志永为首,以陈炳坤、崔双意、陈文元、邹德良、曾庆伦、王安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温永楷、詹植飞、倪福新等人积极参加的犯罪组织。上述骨干成员分别成立了一家公司,分管新中国大厦的部分物业经营。

  检方称,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形式,由宋志永在幕后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恐吓、滋扰、暴力威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先后控制了新中国大厦负三层至负五层、负一层、一层、七层、十四至二十层及该大厦的物管、部分中介、物流等,在一定区域内已经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宋志永的手下陈炳坤,网罗詹植飞等打手管理隆泰公司;崔双意纠合吴旭军等管理臻泰公司;曾庆伦纠合若干人等控制华翼公司。詹植飞、罗勇、陈义飞又各自网罗几十名保安,服从各自头目安排,按月领取工资。宋志永成为了新中国大厦租金收入的最大收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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